时间:2022-12-19 06:23:1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到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征收项目,是具有强制力的,并不能因为拆迁户不想搬就能拒绝的。
年租金50余万的房屋要被拆除
在万典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安徽的案件,当事人汪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合法审批手建设了5层、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的商用楼房,主要用于自身居住和出租经营,仅出租每年就能收入50余万元。其房屋在2018年突然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但补偿太低汪先生不同意征收,于是拆迁工作人员几乎天天上门找汪先生协商,导致汪先生不胜其烦,并且,因为拆迁人员天天上门,影响经营,部分租户停止租赁、自行搬走,严重影响了汪先生的收入。
无奈之下汪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康静来代理案件。
委托万典律师提起法律程序
汪先生的诉求是想要保留房屋,或者拿到比较合理的补偿。万典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在征收正式启动后,房屋是很难保留的,但在实践中,少数情况下,房屋也是可以保留的,就本案而言,当地是以棚户区名义进行征收,但汪先生的房屋建设时间并不长,建设时候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城市规划,且位于本次征收的边缘地区,考虑到其出租情况,该房屋商业价值较高,所以经过研究,万典律师认为是有希望进行保留的。当然,如果最终无法保留房屋,万典律师也会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接受本案后,康静律师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向区政府等机关发送了法律建议函,分析本案的征收问题及法律后果,建议保留汪先生的房屋,同时就涉案的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能是在作出补偿决定且经过诉讼期限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为了保住汪先生的房屋、制止违法行为,万典律师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安全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汪先生的房屋。最终,这一申请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诉讼中,汪先生的房屋一直没有被强拆。
官司胜诉,协商一致
在征收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考虑到汪先生的房屋确实位于征收范围内,并没有同意保留汪先生房屋的请求,但结合万典律师提出的理由,最终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未能撤销征收决定。
在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况下,征收决定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汪先生产生影响,而考虑到汪先生的核心诉求,这种结果对汪先生来说并不是最圆满的结果,所以万典为汪先生提出了上诉,坚持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审中,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一审的观点,仅仅确定征收决定违法,基于公共利益,未能撤销征收决定。
行政案件两审终审,二审判决作出就生效,所以二审的结果属于生效结果,万典律师对此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在这个期间,当地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对汪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要求汪先生领取补偿款并尽快搬迁交房。
最终汪先生放弃了保留房屋的诉求,与拆迁办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之后自愿撤回了相关诉讼,本案以协商和解告终。
总结
本案以老百姓获得合理补偿、撤回行政诉讼告终,补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在此,也希望各位拆迁户在生活中相信法律、依法维权,只有大家都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权,法治之光才能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