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8:24:11来源:法律常识
3月19日16时10分许,枣庄市中区永安镇官庄村内东西路,王某驾驶鲁DA750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正在打扫地面卫生的郑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郑某某死亡。
“3.19”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直接原因
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筑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从而使驾驶人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涉事人员、企业被追责
王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并限制其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枣庄筑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依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将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