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8:47:16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大量借钱行为。
例如,甲和乙为亲戚(朋友),甲因“做生意”或“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乙借款50000元,甲向乙出具借条一份,保证肯定会按时还款。
可是到了还款日期,甲也未还款,乙也联系不到甲了,甲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找不到人。
乙没有办法,只能将甲告到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将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向甲送达,法院通过乙提供的地址,电话等各种途径都联系不到甲,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公告送达时间为30日,这将大大延长了诉讼过程。
那么该如何避免这个问题呢?
我们只需在借条上加这样一句话!!!
这样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公告送达了呢。
还有的小伙伴会问:“还款期限到期后,我就一直向某某要钱,已经5年了,某某就是不给,我还能告他吗?能赢吗?”
对于这样的问题呢,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告某某,但是自权利
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这5年内你一直向借款人要钱,是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的。
也就是说,虽然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但是你作为出借人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三年的诉讼时效在你主张权利(留下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的同时,是重新计算的,完全不用担心能不能起诉的问题,如果在你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赢的啦!!!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如果觉得有用的,就转发给身边需要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