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0:15:01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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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高法1月2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以《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瞬间被推上热搜,网友们更是骂声一片,这篇文章虽然目前已经被删除,但恰恰也揭露了诉讼离婚的难度。本文着重解读以下两点误区。
误区之一
“请求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区别
网友疑问: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应该包括离婚自由。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岂不是荒谬至极。
律师解答:“请求离婚”也就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夫妻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法律对于禁止提起离婚的规定仅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可以提起离婚;另外规定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也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总之,通常情况下并没有“仅因出轨”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实践中,无论夫妻一方的离婚理由是出轨、性关系不和谐、家庭暴力、还是婆媳矛盾,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请求离婚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要严格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进行审查。
换言之,“请求离婚”和“判决离婚”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后者为当事人的胜诉权(离婚权利),也就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对于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请求,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误区之二
“出轨”与“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山东省高院文章称,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网友疑问:抓到配偶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为什么不判决离婚,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才允许离婚吗?
律师解答:“出轨”属于配偶在婚内存在偶然性的不忠诚行为,证据上如提供配偶的开房记录,配偶与异性牵手逛街的照片、视频等即可认定。而“配偶与他人同居”需要举证证明配偶长期、稳定的与婚外异性同居,必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证据上表现配偶为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而租房的证据等。“出轨”以程度从轻到重的行为依次为:一夜情、多夜情、同居、重婚。
同居和重婚是法律已明确作为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而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重大过错,若婚内一方出现这些严重的婚内不忠行为,不仅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而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简言之,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无论“离婚冷静期”制度亦或是离婚法定条件的明确规定,法律对于离婚的态度是趋向于防止婚姻双方轻率离婚,只有在严重背叛婚姻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