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4:40:0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
在过去的一年里,合肥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担当诠释忠诚,以实干书写答卷。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7340件,审执结291377件,同比增长26.22%、22.37%,结案标的额687.35亿元,法官人均结案509.4件,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破产、执行等审判领域,既有事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医保诈骗案,又有为“民生工程”保驾护航的加装电梯案;既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保护生态环境案,又有传递司法温暖的善意执行案;既有彰显诚信原则的竞业限制案,又有涉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协议案。
面向全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既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渠道,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引领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载体,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合肥、平安合肥建设,为合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01、庐江县康泰医院医保诈骗案
关键词:医保基金 诈骗
【案情简介】
庐江康泰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方慕明、黄国才先后被聘请担任该院的院长、副院长。2019年3月份以来,二人经协商,以提高康泰医院从业人员收入、增加医院盈利为由,授意该院其他医生给病人办理虚假住院,先后实施诈骗141人次,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174970.83元,其中诈骗既遂62413.08元,诈骗未遂112557.75元。
本案由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慕明、黄国才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庐江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按犯罪作用大小,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本案中,被告方慕明、黄国才作为医院管理者,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的名义,组织医护人员拉拢、利用群众虚假治疗,非法侵吞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严重扰乱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肥法院切实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充分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大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力度,为维护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2、合肥首例“加装电梯”案
关键词:加装电梯 民法典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业主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经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七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业主代表向相关单位备案。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到房屋采光,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一直阻挠电梯施工。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相关业主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判令一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本案由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了公示、备案。因此,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对相关业主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需求层次变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惠及百姓出行、提升居民幸福指数,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幸福工程。本案系合肥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而形成的诉讼案件,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等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基于法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所形成的多数人决议,从法律层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出解读,是审判实践“司法为民”的新体现。本案较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裁判中,在引导相邻居民友善互助,理性解决邻里纠纷,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充分展示了民法典实施后给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变化。该案以其鲜明的价值导向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并被选为中央电视台《民法典进行时》开篇案例。
03、科大讯飞诉陆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案
关键词:竞业限制 公平竞争秩序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0日,科大讯飞公司以3604.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陆某(枫享公司创始人股东)持有的枫享公司100%股权,并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某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2019年11月15日,陆某辞职,次月,科大讯飞发现,陆某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后又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科大讯飞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令陆某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并向科大讯飞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
【点评】
竞业限制制度事关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受到支持,但科大讯飞公司主张2640万元的违约金显然超出了常理。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纠正了双方约定的不合理之处,为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助于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择业权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近年来,合肥法院注重加强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研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案件审理,规范、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到既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又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4、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年、陈某平、张某余合伙在长丰县岗集镇租赁了村民约20亩土地用于开采矿石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约定由郑某负责开采,张、陈等人收取提成。郑某共计开采矿石逾1.5万吨,销赃数额逾33万元,给付张某年等人提成款约6万元。被告人宋某锋、张某俊明知郑某在非法开采矿石,仍约定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并加工出售,总计收购郑某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同时,被告人郑某在长丰县岗集镇被告人宋某富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矿石出售牟利。宋某富向郑某收取每吨4元的提成,总计收取约5万元。被告人宋某锋在宋某富的另一片地上开设石料加工厂,继续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基于指控的非法采矿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人经过协商确定各自赔偿份额共计592340.62元,在宣判前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涉案的十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点评】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刑法规制。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不仅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让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交纳生态修复赔偿款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替代性修复,体现了司法机关以生态修复为重心,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审判理念。本案的办理对生态环境的跨地区修复进行了有利探索,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一体化的重要实践,实现了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05、梁某等诉某包装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劳动者 生命权
【案情简介】
胡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胡某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点评】
近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少数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长期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包括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本案系劳动者延时加班影响劳动者生命安全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缩影。企业谋求发展、塑造企业文化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该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06、王某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旅游纠纷 自甘风险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合肥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5月19日,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参加了旅游,在其他团队成员进行“大锅灶”旅游活动时,其未告知也未经导游许可擅自脱团参加了本不在旅游活动行程范围之内的山地越野车项目,后因山地车侧翻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由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警示说明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责任,故酌定旅游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25,502.21元。本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导游许可,自甘风险擅自参加非案涉旅游行程范围之内的自费项目,旅游公司对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既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行程开始前,旅游公司已书面告知该公司相关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旅行中,也进行了必要的口头告知和提醒,不应苛责其对非案涉旅游行程之外的所有意外和风险进行告知和提醒,不应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近年来,随着旅游人群的逐年增多、旅游业态的不断创新,旅游者对于新奇刺激的旅游项目的需求有所提升,玻璃栈道、蹦极滑翔、野外穿越乃至“翼装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不断涌现。在这种大背景下,《民法典》对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不仅在民事立法上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对旅游活动的有序开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案坚持在侵权纠纷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了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具有示范意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的个人行为。
07、春天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烂尾楼”破产重整
【案情简介】
“合肥春天城市广场”由合肥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开始开发建设,占地1.3万平方米,1至4层商业区域近2.6万平方米,共有房产792套。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春天公司楼盘和银行账户均被采取保全措施,备案销售定点贷款银行停止贷款发放,施工方因风险因素中途停工。此时,春天城市广场建筑主体结构刚刚完成,内外墙、电力、消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均未完工。500多户购房业主的房产迟迟不能交付,大量购房人上访维权。2019年4月24日,合肥中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春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2月2日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合肥中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春天公司全部资产。经多方磋商,审慎研判,决定通过重整盘活项目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后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以多元化的方式妥善解决各类矛盾。2021年10月,春天城市广场正式向业主交房,从满地狼藉到建设一新、顺利交付,历经两年的破产重整之路,合肥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迎来涅槃重生。
【点评】
本案是“烂尾楼”重整复活的成功范例,春天城市广场项目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种矛盾利益诉求交织,积累了重大隐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下,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综合运用“续建销售+实物清偿+减免物业费+职工安置”等多元化的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还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帮助企业脱困重生,实现了一案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合肥法院积极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全盘考量破产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研判创新审理思路,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化解案件中的具体矛盾,努力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该案的成功审结,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有益经验,也是合肥法院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体现。
08、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 互联网企业
【案情简介】
“喜马拉雅”是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喜马拉雅公司发现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l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listeneer”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音频资源的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遂判令易听公司赔偿喜马拉雅公司损失10万元。
【点评】
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实施技术措施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相关作品。实践中,社会公众一般通过付费账号等方式登录相关网站或软件。本案中,喜马拉雅公司通过网页端和手机端的技术保护,使得用户无法通过网页端直接获取相应的音频资源,通过手机端下载的音频也必须借助手机APP进行播放,而易听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突破这一限制,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喜马拉雅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本案这种软件和硬件结合的侵权方式较为新颖,通过该案的审理对此行为给予有效打击,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09、王某某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关键词:行政协议 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5日,王某某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在安置结算时就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产生纠纷,小庙镇政府以原协议超出了征迁补偿方案为由,要求与王某某重新签订协议未果。2020年8月28日作出变更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决定,安置人口由4人变成5人、安置面积由375平方米变成225平方米、货币补偿数额发生变化。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由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庙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履行协议书的决定,驳回王某某关于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庙镇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案涉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并无不当,对王某某请求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予支持。但案涉变更决定明显具有不当之处,依法应予撤销,责令被小庙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变更决定。
【点评】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类案件相比较,行政协议案件除了保留民事诉讼审理特点外,还需要遵循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所涉协议继续履行将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法院在对行政机关变更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中,秉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既对行政机关以变更协议方式对协议的效力予以补正给予肯定,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全面考虑后方可作出变更决定,兼顾了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公共秩序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更为恰当的平衡,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
10、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烂尾楼”执行案
关键词:“烂尾楼” 善意文明执行
【案情简介】
安徽高院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俗称“烂尾楼”)因法院采取的土地查封措施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合铁法院认真研判案情,耐心细致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进行多轮磋商,并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下,解决了因土地证无法分割而造成的超标的查封问题,并多方督促被执行人最终完成烂尾楼后续扫尾工程。在土地查封状态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而办理了全部170套不动产权证,通过案件执行,将烂尾楼变为可交易房产,从不可分的土地查封转为可分的房产查封,促成执行标的的保值增值,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上述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房抵债。至此,执行标的1亿余元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不仅偿清了全部债务、避免了破产危机,而且剩余财产也能维持其继续健康发展。
【点评】
在中央“六稳”方针和“六保”任务工作基调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被执行人是民营企业,仅剩可执行财产为其名下在建工程,案件能否妥善执行,对实现公平正义和民营企业的存续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为创优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此类在建工程合法、规范执行提供了新思路、新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