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5:23:01来源:法律常识
我先说结论,仅代表个人见解,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约等于没有。官司能打赢,不是因为有证人证言,官司输了,也往往不是证人证言可以补救的。
这可能和大多数普通人的直觉相悖。
这么讲确实有点绝对,为证明我自己的观点,我仔细阅读了证明规则中有关于证人证言的部分,列举了如下类型证人证言的效力情况。
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据规则第67条)
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律师应用:☆
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则第68条)
对比原证据规则更容易理解: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证据规定第69条)。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律师应用:☆☆☆
三、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规则第69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这其实就是证据突袭,对方有权利拒绝质证。现实中,法官一般对临时提交书面证据比较容忍,对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脾气。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律师应用:☆
四、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据规则第72条)
这其实是可以细分为两条,一是证据来源,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可以是传来证据,也就是“听说”的,同时证人证言不可以是对事实的评价,而应当是事实本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技巧。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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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据规则第72条)
我猜过去一定发生过类似“事故”:普通人不熟悉证据规则,哪怕法律有规定,法院在事先提供给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规则中也往往有相关提示,但凡法官开庭当天忘了提醒,还是可能会出现类似情况。无法作证一方的官司赢了还好,输了法官怕是要被投诉。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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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则90条)
我入行快六年,证人见过不少,但就没见过有证人申请过出庭费用的,只存在于法律规定中(证据规则第75条)。同时,普通人往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主动作证的不能说没有但一定极少,证人一方往往是基于与一方当事人的友好关系而出庭作证,利害关系就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公司的其他员工出庭作证被辞退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子女为父母某一方作证证明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这都是典型的利害关系,没有证明力。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依一般生活经验较大概率作出有利于一方证言的证人,作出了有利于相对方的证言。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应该在考虑作证动机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证明力,但依旧无法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无效程度:☆☆☆
发生概率:☆☆☆
律师应用:☆☆☆
建 议
由于欠缺及时有效保存证据的意识和技能,普通人到了想打官司的时候,容易出现过分依赖证人证言的局面,这篇文章就来给各位提个醒。以上分析,也足可见证人证言效力在民事诉讼中的尴尬地位,不得不使用证人证言的,几点建议如下:
1.证人证言是唯一证据的,死马当活马医,更建议再找机会取证;
2.书证存在小瑕疵的,适当补充证人证言;
3.待证事实复杂的,事先应对证人进行培训;
4.待证事实复杂,证人不能很好胜任证明义务的,可能成为对方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