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7:47:02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周某某,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即墨区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21时45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华街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即墨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