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0:18:52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在本案中全程作为第二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胡永升实习律师在余律师的指导下,也全程参与了此案。一审中,余律师尊重被告人以及家属意愿,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王某做无罪辩护,而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第一、二被告人均获死刑立即执行,第三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上诉。余律师经过与王某及家属充分沟通,决定在二审中以免死作为辩护目标。而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余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成为二审唯一获改判的上诉人,实现了预期。本案一审、二审共历时三年,最终使涉嫌制毒达半吨的当事人免死,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简要案情
根据公诉方指控,2014年2月,第一被告人邱某向第二被告人王某提议由邱某出资让王某帮忙制造“K粉”(氯胺酮),王某同意。随后邱某提供了制毒原料(“料头”),又找来第三被告人蔡某等人参与制毒,王某则选定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配料及找来其他人共同参与制毒。从2014年2月初至4月中旬,邱某伙同王某、蔡某等人在茂名电白区某村养殖场内,多次制造大量毒品氯胺酮运往惠东县以牟取暴利。
2014年4月下旬,邱某再次出资让王某等人帮忙制造“K粉”,并指使蔡某等人去安徽将制毒原料运到某村养殖场,之后邱某等人即开始大肆制毒。期间,因怀疑被发现,又将制毒地点转到另一村一果园内继续制毒。茂名警方从5月初开展抓捕,在电白区某酒店将邱某、蔡某抓获,同日在惠州市惠阳区将王某抓获。同时,茂名警方查获在电白区的两个制毒窝点,查获一批制毒工具及一大批毒品,合计净重为524.3公斤。
公诉人当庭指控: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出资、提供制毒原料料头,组织制毒人员制毒,在整个制毒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寻找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及配料并在制毒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本案的制毒师傅,操作和指挥整个制毒流程,在整个制毒工程中起主导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蔡某在本案中受邱某指使到安徽拉制毒品原料料头到电白并在制毒现场帮忙制毒,起协助、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
公诉人当庭建议:本案制造出的毒品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一审辩护
一审中,余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某没有制毒的主观故意,未参与制毒。
二、除了其他同案犯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参与制毒。
三、公安机关仅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个制毒地点中的一个,实际查获毒品,没有查实的部分与次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四、现场缴获的毒品的制毒过程一直在公安的监控之下,客观无法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五、毒品称量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称量、送检毒品与现场缴获毒品的同一性。
六、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与制毒存在一定关联性,也不能认定王某是主犯。
七、王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有正常工作与较高收入,没有理由参与制毒。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邱某、王某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辩护
经过权衡,以及与王某、家属充分沟通,余律师决定做免死辩护:
一、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王某未参与制毒地点的租赁议价与支付事宜,在制毒地点选取中不起主要作用。
(2)购买化工原料以及器材是受邱某的指示指挥。
(3)对于王某是否到过制毒现场以及是否是制毒师傅,仅有上诉人互相矛盾的口供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王某既不是犯意发起者,也不是制毒组织者;既不是本案制毒资金的提供者,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制毒原料“料头”的提供者,也未参与其运输,其在制毒过程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上诉人参与制毒受到公安机关全程监控,不可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三、侦查机关的证据搜集、固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
(1)讯问笔录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侦查机关对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扣押、封存、称量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补正。
四、对上诉人判处死刑明显畸重。本案重要案件事实未查证清楚,证明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王某也不属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须严惩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明显畸重。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认定王某是制毒师傅证据不足、一审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其他上诉人则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余安平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余安平:毒品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危害无需赘述,但是,辩护律师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所辩护的,并不是其罪行,而是法律所赋予他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国家采取从严从重、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政策导向之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案中,辩护律师坚持专业主义,从法理以及情理的角度,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辩护,历时三年,使得涉嫌制造毒品达半吨之巨的被告人最终免死,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胡永升,侦查学学士,法律硕士,2013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当时为实习律师,现为卓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
胡永升: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律师要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奋斗,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就是要让无罪的人免于被追诉重获自由,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获得公正的审判,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的各个环节,都要专业、细心、负责,尽最大之努力,在余律师的指导下参与此案办理,使我对这一点的体会更深了。
余安平律师办理部分经典案例简要:
2009年江西萍乡市王某交通肇事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不批捕案
2010年博罗县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决判处7个月
2010年龙川县张某等5名保安员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全部缓刑
2011年惠州市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1年(受害人死亡)
2012年惠州市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死猪肉2.65万公斤)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钱某非法拘禁罪案
律师上诉,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缩短刑期1年
2012年惠州市胡某非法经营罪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缓刑
2013年惠州市曾某强奸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不起诉
2013年深圳市刘某逃税罪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深圳市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惠州市邱某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认罪退赃,律师无罪辩护,第一次检察院撤回起诉,第二次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深圳市张某2435.5万元网络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2016年惠东县台湾商人张某职务侵占30多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7年茂名市王某制造毒品524.3千克案
律师上诉,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成功免死
2017年惠州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2017年紫金县谢某组织卖淫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7年东莞市杨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律师辩护,法院定性为单位犯罪并减少1桩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2018年江西上饶毛某故意伤害(村民械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法院判处缓刑
2018年中山市张某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批准逮捕后无罪释放
2018年江西省德兴市高某合同诈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1999年的旧案获得缓刑
2018年惠州市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2018年广州张某抢劫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8年惠东张某敲诈勒索国企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轻罪辩护争取判决5年有期徒刑
2018年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律师推动刑事和解,认为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争取判决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湖北孝感郑某网络平台诈骗案
律师无罪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18年惠州韦某寻衅滋事(涉恶)案
律师轻罪辩护判处1年有期徒刑
2018年惠州乐某持刀妨碍公务案
律师无罪辩护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2019年惠州陈某寻衅滋事(涉恶)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拆回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2019年惠州俄某(彝族)贩卖毒品案
律师无罪上诉,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9年惠州陈某污染环境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9年宋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质、走私制毒物质(1吨)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9年康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