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0:33:04来源:法律常识
【业务背景】
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了北京某工程公司在银川所承包工程的劳务项目,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主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工,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拒绝撤离场地,北京某工程公司被迫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对其他事宜,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工程“验工计价款”915万元,但没有明确该款是否为结算款和付款时间。
之后很长时间,北京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只字不提。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验工计价款”就是工程结算款,双方对此应该没有异议。北京某工程公司是个大型国有企业,在北京催收和在北京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欠款的回收。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是委托法律顾问先自行催收,如无效果,则考虑在北京提起诉讼。法律顾问经过催收,发现问题远不是那么简单,为此向委托单位出具了工作报告,并对案件的诉讼进行了分析。
【法律意见】
致: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
时间:2011年6月9日
遵贵公司委托,为争取诉前解决对北京某工程公司欠款问题,法律顾问已经尽了很大努力。但遗憾的是,谈判收效甚微,前景不容乐观。鉴于这种情况,贵公司不得不考虑下一步的决策。为了使贵公司对北京某工程公司的态度、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谈判情况、对案件的分析,做如下报告:
一、谈判情况
5月28日,法律顾问与贵公司XXX一同到北京某工程公司,向该公司送达律师催款函。律师函警示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款项,于5日内答复,否则贵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该公司负责领导不在,法律顾问只能将律师函交给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XX经理。XX经理当时表示,他不清楚此问题,将会向有关人员了解此事,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6月1日,北京某工程公司没有回信。于是法律顾问直接致电了XX经理,XX经理称:他已向有关领导报告了此事,并责成项目经理到银川解决问题。但事后,项目经理并没有实质行动。
近期,法律顾问又分两次到北京某工程公司,但仍没有见到其总经理,只是见到了负责结算的XX副总和XX经理。XX副总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他已知道上次的律师函,欢迎律师参与此事,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2.问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中间涉及很多问题,很多争议,如:
(1)该工程是贵公司的挂靠工程,他们只收取8%左右的管理费;
(2)在施工中,由于贵公司与业主交恶,他们公司被牵连处理善后事宜,而贵公司多不予配合,所以才导致去年已停工的工程今年才签《补充协议》,贵公司才撤场;
(3)贵公司施工的两个柱子坍塌,有质量问题,每个柱子价值约100万元;
(4)补充协议中的验工计价金额915万元,并不是工程欠款,只是工程量的计算,这其中没有解决已付工程款、其他应扣款等。
3.可以在近期到银川进行全面结算,不同意在北京结算。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经常充当被告,也不在乎再次当被告。
4.他们将召开会议研究此事。”
法律顾问对XX副总的说法,作了如下回应:(1)将他近期到银川结算的意见转达给贵公司,并再次强调:请他们将研究的结果在6月8日前通知法律顾问,否则下周贵公司将进入司法程序;(2)《补充协议》中的验工计价915万元,扣掉已付工程款,就是应付款项,这在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此款项必须立即支付;(3)至于XX副总提到的争议问题,只看证据;(4)希望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先解决没有争议的问题,将没有争议的款项立即支付,有争议的部分尽快坐下来商谈解决。
6月8日法律顾问没有得到北京某工程公司的任何回音。通过上述交涉过程可以看出,对方对尚欠的400多万元工程款也是有想法的,至少他们目前是不认可的,除非双方能商量出新的欠款数字,否则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希望不是很大;对方的态度很消极,给贵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案件分析
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一般要对两个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一)程序性问题
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贵公司与北京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中级法院起诉,具体按当地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进行。
至于贵公司领导提出可否仅根据《补充协议》在北京提起诉讼,以规避《分包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的意见,法律顾问认为,《补充协议》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的,在《补充协议》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要执行《分包合同》。所以在起诉时,法院应当要审核作为基本证据的《分包合同》。假如北京立案法官一时疏忽,受理了该案,也不能排除审理法官发现该问题或对方提出异议后,不得不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将会延长审理时间。当然,如果法院未能审查出来,对方也没有提出异议,该案是可以在北京审理的,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贵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还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执行困难,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但原告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诉讼保全分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诉前保全可以向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如果贵公司采取诉前保全,可以向北京法院提出。但诉讼后,北京法院应当将保全情况移送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缴纳申请费,按比例收取,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人保、保证金等,保证金缴纳数额各地法院掌握不一样,北京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申请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这对贵公司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影响比较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贵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和在北京诉讼可能会面临很大风险。起初,贵公司基于对方实力雄厚,对工程欠款无异议的考虑,曾设计了必要时先在北京进入司法程序,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警示对方付款的策略,但基于对方对工程款的异议,这一策略的目的恐难以实现。贵公司下一步是否还愿意申请诉前保全,是否还要在北京做诉讼尝试,请贵公司决策。
(二)实体性问题
贵公司如果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点:一是支付剩余工程款项460多万元;二是结算洪水损失费等。
从与对方交涉的过程看,对方可能会提出如下抗辩:(1)包括工程款等均没有结算,付款条件不具备;(2)贵公司施工质量有问题,应当赔偿两根柱子的损失。
(三)其他问题
对对方可能提出的上述抗辩,法律顾问认为,该案即便没有结算,也应该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立即进行结算并付款,贵公司对此问题的胜诉率还是很高的;对后两项抗辩,关键要看对方是否有证据,是否有施工质量问题,两根柱子施工款是否包含在915万元的“验工计价款”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据测算,按470万元的诉讼标的计,贵公司应预交的诉讼费大约为45000元。
根据以上报告,法律顾问的意见是:
(1)鉴于对方态度消极,贵公司已无必要继续找北京某工程公司协商,除非北京某工程公司主动联系贵公司,否则贵公司下周应当开始准备诉讼材料,至迟在接下来的两周内提起诉讼;
(2)该公司尚有实力,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需要预交大量保证金,如果贵公司考虑到资金问题,可以先不采取保全措施;
(3)如果想在北京做诉讼尝试,可以操作一下,但成功率不是很高,因此贵公司要同时做好到X地诉讼的准备。以上报告,请贵公司审查,并研究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法律顾问将根据贵公司意见,竭尽全力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手记】
该报告出具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采纳了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合同履行地对北京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