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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0 01:49:10来源:法律常识

之前南京欠款纠纷律师讲过,欠款纠纷判决下来之后,欠款人如果无法偿还,可以优先请相关欠款律师进行调解,如果仍然无法调解或进行偿还,那么正常的流程就是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欲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却可能面临法院以债务人“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尴尬情形。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认为,在债务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究竟是否如法院所认为的,若受理破产申请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是否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呢?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认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不应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即便启动了破产程序,如果欠款人“无产可破”,法院也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对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资产情况的调查十分重要。无论是作为财产线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还是在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避免法院以债务人“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均有直接的影响。因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则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这也关系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催款和诉讼的时间很关键。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特别是欠款人被限制消费,或资产已经在拍卖中了,而且起诉的时间也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3年连法院都不管了。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哪个靠谱呢?

南京华商律师事务所首席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自2003执业律师以来,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无数起法律咨询服务、社区普法讲座,且常年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自2005年起,南京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陆续担任江苏省内多家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2008年代理南通x建集团有限公司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时七年,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南通x建集团有限公司胜诉,并为当事人南通x建集团公司挽回(执行到账)经济损失1500万多元。南京欠款纠纷律师在法庭上的敏锐的逻辑思维、根据庭审现场情况即时组织证据的能力和铿锵有力的庭审表现,得到各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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