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4:47:18来源:法律常识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舆论圈哗然。
据媒体报道,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根据视频显示,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中一名男子下车对电动车车主一顿拳打脚踢,之后又到车中拿出砍刀砍电动车车主。未曾想,宝马车车主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车主抢先一步捡起砍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车主,最终宝马车车主不幸身亡。
此事一经曝光,就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辩。
“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编梳理发现后,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宝马车主在刀被夺走之后转身跑回车里时,他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
专访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
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仲哲律师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
周保民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保民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同时,周保民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但是吴立伟律师和李仲哲律师却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吴立伟律师说,很多人认为宝马车主已经返回,不法侵害结束了。想不明白电动车主为什么还要再追他再砍他?这也是有人认为电动车主防卫过当的理由。但是吴立伟认为车主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首先,根据视频中所曝光的内容来看,在口角发生后,宝马车主回到车里拿出砍刀对电动车主进行砍杀,此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已经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威胁了,随时都有可能一刀致命。
而宝马车主并不是逃跑,如果慑于刀砍的暴力或者体力不支导致他逃跑,这种情况下再追的话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宝马车主的这种跑,不能简单地从画面上、浅层次上理解为他脱离了电动车主、离开一段距离就是跑,要看他跑了之后干什么。他不是开车门进车里躲藏,而是在车门和后备箱有一个寻找东西的状态。完全可以推断他是二次回车内继续拿所谓的工具或者武器。因此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被伤害以后的逃跑,而是寻找工具,二次进攻。也就是说,在宝马车主受伤的时候,他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而是暂时停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动车主停止防卫,一旦宝马车主从箱子里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棍棒等其他工具,肯定会对电动车主再次实施侵害。
李仲哲律师认为, 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核心就是行为人当时所处的情景是否已经解除危险。从这个视频可以判断出,宝马车主拿刀砍向电动车主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已经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是刀掉在地上被电动车主捡起来,电动车主很可能被一刀毙命。虽然宝马车主跑回车里,但是反复看视频会发现,他没有及时关车门去躲避,所以不能排除宝马车主会从车里拿其他凶器出来。因此,可以认定为当时宝马车主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如果不去考虑电动车主当时场景中的恐惧防卫心理而断言防卫过当对其不公。
同时,吴立伟律师从分析本案的社会影响时表示,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这种制度,尤其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就是为了弘扬正气,打击邪恶。从案件整个过程和起因来看,轻微的交通事故纠纷已经被劝阻了,电动车主并没有不依不饶。在这种情况下宝马车主为了好勇斗狠而去车里拿刀,视人生命而不顾随意去砍杀他人,行为是很恶劣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无限防卫权被视为防卫过当,不利于弘扬正气,不利于对邪恶的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