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6:32:47来源:法律常识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一、通过查询消费分期记录,发现本案的实际放贷人为某某乐平台。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的分期账单“订单详情”并没有“信贷提供方”栏,2017年8月“订单详情”有“信贷提供方”栏,但不显示信贷提供方名称;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订单详情”有“信贷提供方”栏,也有信贷提供方名称,但名称均系不规范的简称,并不能从中读出信贷提供方具体的主体信息;而无一例外的是——每个“订单详情”中的支付方式均显示“乐某”。
可见,本案某某乐平台以从事居间服务为名,通过技术手段实施非法放贷,其为实际放贷人。
二、通过查询每期扣款情况,发现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某某乐平台。“某某乐易宝系统自动调起无短信支付”“某某公众号**支付”“某某宝余额支付”,明显系由某某乐平台在未告知、无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强行扣取。
故,本案还款方式、资金去向均由某某乐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际控制,某某乐平台为实际放贷人。
三、通过金额对比,发现本案的实质为诈骗。当事人实际借款累计44900余元,实际还款累计64300余元,已还款总额接近于累计借款本金的2倍,但是某某乐平台仍然要求当事人偿还52100余元,已还款总额加上“应还”未还总额竟然高达116000余元,接近于累计借款本金的3倍,此种状况是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产生的,故某某乐平台对当事人构成诈骗。
四、通过查询还款记录、催收记录,发现本案的实质为“套路贷”诈骗。
1.“部分还款记录已经被平台抹除”这一事实,表明本案存在毁匿还款凭据的事实。
2.长年累月无止无休地骚扰、恐吓,以促使当事人持续不断地“送钱”,构成“软暴力”恶意催收。
因此,某某乐平台对当事人构成“套路贷”诈骗。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审阅报告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