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9:20:10来源:法律常识
一、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2018年10月15日18时许,上诉人周某与朋友袁某一同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波隆立交桥下北侧花江狗肉店就餐时饮酒。当日20时50分许,周某驾驶牌号为湘AA1Z**小车从伍家岭出发,沿黄兴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时,周某驾车往右变道,车辆右侧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湘AX28**小型汽车左侧发生刮蹭,导致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电话报警,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上诉人周某在事故现场向处置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以上事实。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10月19日,周某赔偿被害人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 2019年4月,上诉人周某从朋友李某1处得知李某1的堂侄李某某发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为争取立功机会,周某通过做李某1、李林发之父李某2的思想工作,再经由李某2规劝李林发投案。2019年4月15日,李林发在李某1、周某的陪同下向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民警投案。 2019年11月29日,上诉人周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的女子于同年10月26日贩卖毒品的线索,并指认了该房间的具体位置。之后,公安民警在现场蹲点,查证了黎某于2019年12月2日、3日的贩毒行为,并于2019年12月3日晚将黎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黎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蹲点抓捕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方时,向周某打听王某方藏匿地点十八度家庭旅馆的具体位置,周某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前往抓获王某方。
2、辩护观点:
(1)周某血液酒精含量接近200毫克/100毫升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2)周某规劝李林发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3)周某二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远方,有立功表现;(4)周某检举揭发黎青贩卖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3、二审法院分析:(1)关于周某的酒精含量能否作为量刑因素考虑的问题。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直接体现了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一审判决将酒精含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并无不当,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周某参与规劝李林发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周某与李林发并不相识,也未与李林发见面,周某仅是通过李某1、李某2来做李林发的思想工作,因此李林发自动投案的结果与周某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故不能认定周某具有立功表现,只能认定周某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该点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周某向公安机关揭发黎青犯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周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黎青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并指认了黎青的住址,民警通过蹲点,查证了黎青确实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查证黎青贩卖毒品的事实是根据周某举报,抓获黎青是根据周某指认的地址,周某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该点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4)关于周某带领民警抓捕王远方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王远方的藏匿地点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所掌握,周某只是带路,对协助抓捕没有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该点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二审法院改判认为,上诉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周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周某犯罪以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综合考虑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本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