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6:55:16来源:法律常识
遗嘱知多少,遗嘱继承的条件(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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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理,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要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所立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形式之一,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依照该遗嘱(该遗嘱应为有效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遗嘱有多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排序。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看立遗嘱时间,在后遗嘱代替在先遗嘱;其他形式遗嘱不能代替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时,该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时刻才可以,危急情形解除,能书面或录音的,口头遗嘱即宣告无效。
三、遗嘱继承的条件。
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当事人问:自书遗嘱到底要不要进行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经验,黄劲夫律师提醒,为了防止出现争议,自书遗嘱最好进行公证,因公证后的遗嘱具有最优先效力(当然不是说自书遗嘱未经公证就无效,自书遗嘱只要具备法定要件也是有效的)。未经公证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份遗嘱,这种情况下时间最后的遗嘱将代替时间在先的遗嘱;还可能出现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有异议时到法院进行诉讼,对遗嘱的效力通过笔迹鉴定等进行认定,不但增加诉讼成本,也将耗费较多的时间。
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1、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各遗嘱的条件
1、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要合法。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书写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资格:“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找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实践中录音遗嘱存在的情形较少。
5、口头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最不稳定,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黄劲夫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秉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用热忱的服务态度,力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执业领域有: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