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0:35:06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7月5日,家住杭州三堡北苑小区的来女士深夜离奇失踪,家属出10万寻人,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现其丈夫许国利有重大作案嫌疑,遂立即将许国利拘留。7月23日10时,经连夜审讯攻坚,嫌疑人许国利终于交代了自己杀妻的事实。据其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女士产生不满,2020年7月5日凌晨,许在家中趁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杀死,分尸后分散抛弃。
2020年7月下旬,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方志华律师接受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许国利辩护人。2021年1月中旬,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方志华律师、余晟律师,担任被告人许国利辩护人,许国利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21年5月14日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杭州杀妻案轰动全国,然而围绕本案的辩护却在网络引起了另一风波:民众眼里的杀妻碎尸,手段如此残忍,性质如此恶劣,法院为何没有当庭宣判死刑?如此罪大恶极之人,律师为什么要为他据理力争?
5月15日,中国报道网在走访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情况以及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与本案第一辩护人方志华律师,进行了见面交谈:
法律程序完善是案件走向公正的前提
方志华律师认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也是法律正常程序。其实,当庭宣判是特例,择日宣判才是正常。有些案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必须择日宣判。甚至可以说,当庭宣判的大多数情况都已有了预设立场。至于民众认为的“罪大恶极”,法院还是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予以认定。没有程序就没有公正。另外,法院认为某些证据需要调查核实,也需要时间。所以,择日宣判是常态。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依法许可检察机关出示全部证据,并接受被告人本人以及辩护律师质证,人民法院据此确认案件事实。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也可以出示某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主导庭审进程,还要结合双方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庭审观点,并据此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基于案件复杂情形、证据材料多以及重大社会影响,控辩双方均全力以赴。双方均认真、仔细、审慎开展工作。
截至一审开庭前,辩护律师会见许国利十余次。多次查阅千余页的案卷材料,多次就案件情况与侦査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本案一审审判过程中,对于许国利的诉讼权利、辩护权,人民法院予以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多项申请,人民法院均予以及时回应。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观看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申请两位杭州法医、一位上海法医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均予以同意。
许国利曾多次翻供,但在法庭上最终还是选择认罪。在许国利认罪的情况下,如辩护律师也来个顺水推舟,本案将“顺理成章”的成为“铁案”,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却不是这样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就是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挑刺”,指出案件的诸多“不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因此,作为一个有职业道德和良知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勇于对案件证据“挑刺”,为被告人说话。在舆论一片“杀声”中,勇敢地说“不”!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过程中,寻求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不能被社会舆论左右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上述辩护观点中肯、有据,人民法院会予以充分考虑。
社会公众对本案保持高度关注,庭审结束后,网络上对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许国利出庭辩护一事,评论众多。对于许国利多是严厉谴责,希望判处死刑,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大多表示理解,但也有少数质疑与谩骂。
律师行业同样关注本案,律师同行对辩护律师此次辩护,绝大部分表示尊重和认可。
一些不当言论、谴责声的出现,是因为发言者不了解法律。加强社会普法,让社会公众知道,任何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不是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在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明确要求,是律师制度的基础职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是辩护律师的职责
本案一审庭审已经结束,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许国利当庭表示不会上诉,但其结果较大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其提起上诉可能性仍然比较大。许国利求生欲望强烈,其家属也希望许国利得到轻判,不被判处死刑。家属的意愿也会影响许国利的选择。最终被告人是否上诉取决于被告人意愿,如果许国利选择提起上诉,辩护律师会帮助其书写刑事上诉状,经其签字后,依法提起上诉。后续二审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正如德肖维茨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所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
方志华律师说,我国律师法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职责。在法援律师执业生涯中,最极端的两种情况。第一是完全站在控方角度,毫不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完全忽视被告人权利;还有一种是完全包庇被告人,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这些都是不对的。法援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有理有据的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衡平国家公权力。因此,对于许国利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许国利提供有效辩护,在法庭外,保障其合法权利。如其举报权,辩护律师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要求检察机关尽快将许国利的举报线索移交给外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障其举报权。
其次,辩护律师认为,死刑适用应该格外慎重。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中也不乏一些是冤假错案。
方志华律师说,这悲剧的发生有些原因就是诱供和逼供,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从侧面反映了在实现中国特色法治化进程中遇到了很多挫折。也警示后人一定要注重司法公正、注重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许国利故意杀人案中,方志华律师坚持为其辩护的重要原因就是重视证据。任何一个法制的国家,法律的公正性也永远高于破案率,这也显示了中国的刑事法律在曾经执法的过程中,还坚守着“打击犯罪”这一观念。而经过四十余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辩护程序已经日渐完善,我们在向更加民主、文明的社会进发,会用更多的行动去向公众彰显法律的公道正义。
方志华律师说,从许国利故意杀人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律师正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逐渐转变成“法律代理人”;原先的律师参与诉讼走向“律师有效辩护”;原有的注重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走向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充分辩护”;“法庭辩护”逐步走向“全流程辩护”。应该肯定,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文 焦峰华 摄影 马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