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1:5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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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率特别高,2018新婚姻法离婚房产贷款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一种方法是双方进行私下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另一种方法就是在私下协商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需要走法律途径。接下来为大家说明一下离婚房产贷款应该如何办理。
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已被设定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权予以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您妹妹与妹夫可以将按揭购得的房屋出卖,但在出卖时,必须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还必须告知买房人有关抵押的情况。
而根据2018新婚姻法第39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袱掸递赶郛非店石锭将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无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照顾无过错方等塬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准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2018新婚姻法离婚房产贷款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法律上已经给大家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法律的途径进行合理处理。所以遇到任何事情大家都应该自我保护,利用正当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妹妹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生活困难,妹夫对她不闻不问,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妹妹有两个孩子,如果我妹妹想和妹夫离婚,怎么离呢?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妹妹系经过法院鉴定,是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提起诉讼,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离婚诉讼。
那么,谁能作为妹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如果精神病人是成年人,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监护人资格: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将妹夫认定为妹妹的监护人,显然,会造成婚无法离掉的窘境。因为只要妹夫不提起离婚诉讼,这段婚姻就无法解除。如果由妹妹的子女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无法让人接受。因此,姐姐作为妹妹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如果妹妹和妹夫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由姐姐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例中,妹妹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妹夫未尽到夫妻间的照顾义务,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于要求妹夫支付妹妹一定的经济帮助金的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妹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离婚后不具备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极有可能生活困难。妹妹请求妹夫支付经济帮助金有法律依据。经济帮助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妹妹居住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经济条件确定。
近日,河南焦作博爱县,二婚的郭女士和男友去领证时发现自己竟然还没有离婚。经查,在2001年时,郭女士和亲妹夫办理了婚姻登记,目前都没有离婚,而这一切,郭女士完全不知情。郭女士疑惑:2001年怎么和妹夫结的婚?为什么2004年自己头婚时还能办理?
博爱县民政局:二十年前人工审核,造假可能性大
调查时发现,郭女士的亲妹妹和妹夫在2006年同样办理了结婚证。那么妹夫为何和姐妹二人均领证?在2001年,妹妹可能用姐姐的身份与妹夫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在2006年,妹妹和妹夫又办理了结婚证,这次妹妹使用了自己的信息。
博爱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二十年前民政系统不健全,没有联网办公,婚姻登记材料都是由村里提供的证明为依据,很有可能村里提供的材料造假。
郭女士称,在2001年前后,妹妹的公公当时在博爱县孝敬镇西王贺村村委会工作,很有可能公公给他们提供了假的未婚证明材料。
姐妹见面就吵架,公公不愿配合工作
为了弄清问题,记者找到妹妹了解清楚。
提起这件事,两姐妹情绪都很激动,推搡在一起,妹妹说:“你们有本事就去起诉啊。”随后转身离开,拒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到妹妹的公公,询问二十年前在村里任职时,是不是给儿子开具过未婚证明?
对方态度蛮横地说:“你自己调查吧,我不配合。”
两个人出现了三个结婚证,至少有两个证是在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办理了,究竟谁开了那个假证明?中间是否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
目前,博爱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对此事介入调查,孝敬镇西王贺村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转自:小莉帮忙
来源: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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