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1:00:09来源:法律常识
以石头掉落自家山上为由索要钱财被判入刑
赣州法院网讯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案,被告人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与邱某敏(已判刑)以袁某某承包的山场在山上开路所产生的泥土和石头会掉至自家山上为由,共同阻挠袁某某施工作业,并向袁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袁某某被迫支付了人民币7600元给邱某敏,邱某敏将其中的3800元分给了邱某某。2019年2月25日,邱某敏家属退赔袁某某损失7600元,并取得袁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邱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邱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同案人邱某敏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邱某某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