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1:16:09来源:法律常识
“口袋罪”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语境中一直存在争议,其中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罪状表述模糊。为了减少实践中犯罪定性引发的不必要争议,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东营市副市长冯艺东建议,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
“2013年至2019年,寻衅滋事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冯艺东表示,寻衅滋事罪内容庞杂,规定的一些情节具有高度模糊性,与其他犯罪的行为方式难以区分,且常常存在交叉与重合,适用时易引发争议。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争议点在哪儿?冯艺东举例说,比如是否能够准确把握“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的界限,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与侮辱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之间常常出现界限模糊的情况等。
“实践中,一些本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案件可能被适用寻衅滋事罪。”对此,冯艺东带来《关于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罪定罪范围的提案》,建议将部分犯罪行为分别归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对于不能归入其他罪名且情节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