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7:15:44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8日晚间,常山药业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山药业2018-28号公告中的部分内容信披违规,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和董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对产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俗称“伟哥”)的市场空间进行了预测。“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受此利好消息刺激,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股价应声涨停。但是在同一天,常山药业又发布了“甩锅”公告,称数据来源为券商研报,公司并未核实。但市场还是对消息作出了正面反馈。5月17日,常山药业股价继续飘红报涨9.6%。股价暴涨也引来其董事长及相关高管的大肆减持,包括董事长高树华及董秘在内的四人累计套现8765万元。
对此,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在2018年6月对常山药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认为,公司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然而,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正式的行政处罚却晚了两年半才下达。从最新公告内容来看,公司与监管部门在处罚问题上应该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沟通,公司方面提出了听证的要求并对处罚提出了异议。
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平台专业证券律师认为,在2018年5月16日买入常山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维权小贴士: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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