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7:38:40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卢霞
律师在接待客户法律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本案的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法院是否会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民事案件律师费负担纠纷中主要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分别在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上述担保人均应对凯良公司应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关各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5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律师费承担判项予以维持。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65号
法院认为关于前海人寿公司支付的一二审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案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内容,且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前海人寿公司主张由中城建珠海公司承担前海人寿公司本案中支付的一二审律师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若违约方存在非诚信的诉讼行为,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部分法院也会判决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注意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案件存在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亦可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广州湘成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永利服装有限公司、阮淦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118民初8217号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于律师费的负担并无约定,但鉴于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但结合本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需向原告赔偿律费10828元。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利用信息网络前害人身权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7.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8.商事仲裁案件
《贸仲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进行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