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8:35:01来源:法律常识
广强毒辩黄坚明律师系列之五:剖析非法持有毒品案之十个辩点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知识点一:行为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但经检验,涉毒物品并非是毒品,持有非涉毒物品的行为没有实质性侵害涉毒物品管理法益及公民身心健康法益,据此此案不具有惩罚性。实证案例是:某某检刑不诉〔2021〕45号不诉案。
知识点二:行为人涉嫌持毒的犯罪事实属实,但因办案程序违法,称量程序违法,进而导致涉案毒品数量不明,进而导致涉案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的基本案件事实不明,最终案件不诉结案,实证案例是:某区检刑不诉〔2021〕49号不诉案。
知识点三:行为人口供发生变化,认罪口供缺乏同步录音录像佐证,购毒者的供述或证言明显属于孤证,而孤证不得入罪应是法律常识,在证据链不齐备的前提下,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做法是妥当的。实证案例如:某某检刑不诉[2015]28号不诉案。
知识点四:被追诉人虽直接涉毒,甚至不排除其直接参与了对涉毒物品进行称量、分包、除水的关键涉毒行为,且涉案毒品数量高达974.85克。基于有罪推定思维,办案人员可直接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基于无罪推定思维,在被追诉人没有直接碰触涉毒物品的前提下,辩方应坚持被追诉人属于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被利用的情形,事实上此案不诉结案也未尝不可。实证案例如:某某检刑一不诉[2015]7号不诉案。
知识点五:被追诉人自称涉毒物品系他人所有,辩称其主观上不知情,在涉毒物品权属不明的前提下,在关键涉毒真凶、同案犯或关键证人不到案的前提下,本案不能单凭行为人身上持毒而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与否,是涉毒案法律适用中的难题。事实上,被追诉人明知与否,取决于经办人员的法律良知,取决于在案证据和事实,取决于辩方的辩护力度,有时取决于被追诉人的运气好坏等,起码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实证案例如:某某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不诉案。
知识点六:联系上家系他人所为,提供涉案手机用于联系上家系他人所为,涉案交易所涉及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均系他人所提供,进而导致全案核心涉毒行为均系他人所为。本案单凭被追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意图替他人取货而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做法不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进而导致此案不诉结案。此案的实质,就是不明知者不为罪、不入罪。实证案例如:某某检公一刑不诉〔2017〕329号不诉案。
知识点七: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涉案房屋居住有两人,其中一人的张某某涉毒,办案民警对涉案房屋进行伏击守候时,发现另一人龙某某携带一物品外出,然后直接抓捕龙某某,并从龙某某随身携带的涉案物品内查获涉案的1949.1克。假定龙某某主观上明知,可其面临的刑责极重,甚至牵涉死刑;假定其主观上不明知的,则不排除龙某某是彻彻底底无辜者、案外人的可能,此案不排除唯一涉毒者系张某某的可能性。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经严密包装的涉毒物品权属何在,严密藏匿涉毒物品的关键涉案行为系何人所为,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明的前提下,在此案关键藏毒行为系何人所为不明的前提下,在龙某某主观上可能不知情的前提下,此案不诉结案无疑是妥当的。实证案例如:某某检刑不诉〔2018〕179号不诉案。
知识点八:车上藏毒案,车上发现违禁品,在车上隐蔽处发现违禁品及涉毒物品,能否据此直接推定车主或驾驶人涉毒呢?能否排除其他涉案人员曾实际控制过涉案车辆呢?能否排除他人蓄意设局陷害涉案车主呢?能否据此推定出唯一性、排他性结论呢?在涉毒物品内外包装上没有提取到行为人指纹、痕迹等生物物证的前提下,此案不诉结论无疑也是妥当的,此案无法排除实际涉毒者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实证案例如:某某区检诉刑不诉〔2018〕88号不诉案。
知识点九:涉毒物品数量不多,刚够立案标准,但行为人有自首情节,为此此案可酌情不诉处理。司法实务中,自首型不诉案例甚多,相关检索数据高达79779条。在被追诉人被通缉的前提下,主动投案自首,无疑是常见的自我救赎的有效举措之一,特别是被追诉人确实有罪的前提下更是如此。实证案例如:某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诉案。
知识点十:行为人身上持毒的事实属实,且为当场查获涉案毒品,此案铁证如山属实,但因涉案毒品上家不明,涉案毒品来源不明,进而导致此案无法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此案无法排除其单纯购毒自吸的可能性,在涉案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十克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做法也明显不妥,为此不诉结案是妥当。实证案例如:某检公刑不诉〔2018〕26号不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