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2:12:1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157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徐曼凌
性别:女
年龄:42
住址:合肥市蜀山区洪岗路明远新村4幢605室
身份证号:340827********0044
立案时间:2019-03-0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李兵、徐曼凌截止至2018年9月11日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88074.31元,利息46275.54元(包含罚息及复利),共计欠款1234349.85元。被告李兵、徐曼凌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律师费65885元及逾期借款本息(包含罚息及复利)。(具体还款数额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剩余借款本金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二、若被告李兵、徐曼凌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欠款全部到期。被告李兵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洪岗路明远新村4幢605室(房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137310)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本息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1200000元为限;三、案件受理费16392元,减半收取计8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6元,由被告李兵、徐曼凌共同负担,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付清;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兵、徐曼凌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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