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2:12:46来源:法律常识
魏总:我是公司的小股东,也在公司任副总。老板是公司的大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近我们几个小股东发现,他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贷了款并用于自己个人买房买车以及生活大宗消费,我能怎么办?
朱律师:您的问题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分别回答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贷款,还款的责任主体肯定是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大股东的权利,若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您与其他小股东可以向其索赔。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您与其他小股东有确凿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