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2:14:11来源:法律常识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总会或多或少有一些金钱上的花销,或是共同消费,或是互赠礼物,然而这些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只要是为了增进感情或维系生活,必要的花费还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恋爱也有可能面临分手,一旦分手,花出去的钱还能找对方要回来吗?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吧。
小王(女)因乘坐小郭(男)运营的滴滴快车相识,后发展为好友并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多次到外地旅游,期间都是小王负担的两人的花费;另外小郭有玩牌的爱好,每次输了钱就会找小王要,小王便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小郭进行转账;另外因小郭以开滴滴快车为业,有时需要加油,小王仍然慷慨解囊,甚至还为其向滴滴公司垫付了租车押金等费用。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小王觉得恋爱期间的花费几乎都是由其支付,认为自己吃了亏,便希望通过诉讼要求小郭返还小王为其花费的钱款。
小王找到了王挺律师,并拿出了恋爱期间她向小郭转账的凭证,王挺律师在听取了小王的陈述并查看了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后告诉小王,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日常生活及旅行等相应花费属于因恋爱关系所产生的必要花费,并不构成借款关系,但因小郭需要玩牌、加油甚至交纳租车押金等事项找小王索要的款项属于小郭因个人事务而产生的花费,小王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但缺少有效的认定借贷关系的凭证,如借条等。所以为了使法院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王挺律师建议小王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小郭索要借款并将对话内容进行录音,并以此作为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利证据。小王听从王挺律师的建议及时取得了录音证据。
后王挺律师接受小王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恋爱关系所产生的花销,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根据电话录音中被告的表述,可以认定被告有意偿还从原告处取得的相应钱款,遂判决小郭向小王返还相应的借款。判决后小郭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后驳回了小郭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挺律师认为,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人对于恋爱期间所产生的花费均应平等予以负担,当然一方自愿主动为对方所花费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需要谴责的是那些假借恋爱名义骗取钱财的不良之徒。同时建议恋爱中的青年男女,不要被恋爱的美好感觉冲昏了头脑,日常花销需量力而行,如果对方并非为了恋爱生活索要钱款,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如通话录音、往来信息记录或者转账时的备注等,以及给付对方钱款的相应凭证,这样一旦发现对方的不当目的,可以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遇人不淑而导致人财两空的不利后果。
本文依据王挺律师代理的(2016)京0101民初2985号及(2016)京02民终5979号民事案件判决书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