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3:29:0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曾为某镇中学同学,其中周某系赵某的男朋友,赵某、钱某、孙某辍学后在理发店做学徒。2020年8月,3人闲聊时相互抱怨生活不如意,认为3人辍学是受李某教唆,但李某却没有与她们一起辍学,而是返校继续读书,3人遂对李某心生怨恨。一天,3人得知李某放假回家,以聚会为由将李某约到镇上一偏僻巷内,对李某拳打脚踢,并采取撕扯李某上衣的方式进行侮辱,导致其轻微伤。周某直到进入案发现场后,才了解到3人的真实意图,因担心得罪赵某,便选择坐在一旁看热闹,并且应赵某要求录视频,还替赵某从李某的微信中代收120元钱。后李某家长报案。
犯罪时,赵某、孙某及被害人李某均未成年。该案中,周某早在侦查阶段即聘请了律师,其他3名被告人均在庭审前一周委托辩护律师。庭审中,除周某保持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意见一致外,其他人均表示与辩护人意见一致。另外,直到开庭前一天,因除周某以外的3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家属欲撤回谅解,经法院协调后方达成民事赔偿。法院认为,因4名被告人社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心理扭曲,殴打李某的动机是报复李某以达到心理平衡,取财行为仅为耍狠的行为方式,故对检察院起诉的抢劫罪的不予认定。因4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亲属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赵某、孙某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4被告人均触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由律师尽早介入辩护,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充分了解案情,作出对未成年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尽早介入,有利于各辩护人意见一致。本案中,因为3名被告人临时聘请律师,律师之间缺乏沟通,导致4名辩护人就定性问题形成三种不同辩护意见。
二是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切实将认罪认罚制度落到实处。本案3名辩护人仅有一次会见机会,未能在有限时间内与被告人沟通认罪认罚的作用,当事人也未能理解律师辩护的独立性。庭审中,律师发表起诉书意见后未顾及赵某、钱某、孙某之前向检察机关作岀的认罪认罚情节,3人均表示与辩护律师意见一致,导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意思不真实,当庭变更量刑意见。后经法庭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后,3名被告人才表达出愿意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思。
三是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一旦被羁押,对其心理冲击很大,律师尽早介入辩护,有利于消除其抵触情绪,尽早改过自新。
四是有利于促成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尽早取得谅解。律师可以向嫌疑人家属提供咨询,消除家属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果认识不足等问题。
五是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社会调查报告。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全面社会调查,形成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报告,争取法院宽大处理。(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董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