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2:23:36来源:法律常识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转型、全球新冠疫情形势复杂、房地产软着陆等多重因素叠加下,中低层群体和民营经济的压力不断增大。估计在这轮经济周期下行的区间,公司(甚至个人)破产、公司清算的法律业务会持续增长。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各地“断供”和法拍房不断增长。甚至今年7月,深圳某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裁定书。因此,建议民商事律师朋友们,厚积薄发,抓住机遇,在清算、破产业务中寻找突破口,摆脱底层、同质内卷的恶性循环。本文,粗浅地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一、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由以下五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以上第5项所谓的“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具体来讲,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三、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
公司因前文所述的五种原因解散的,并不都需要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会导致原公司的主体消灭或者产生,但这种情形因为有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所以并不需要清算。只有公司主体消灭,权利义务缺乏法人承继者时,为了处理好法人的“遗产”和债务,需要进入清算程序,送法人最后一程。因此,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是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其他的四种情形,不再赘述。
四、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解散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以上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上两种情形,便是公司自行清算和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
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的人员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清算程序
首先,清算组要清理公司财产,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作用,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接着,根据公司财产及负债相关情况,编制清算方案;
然后,如果是自行清算,清算方案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确认,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清算方案要经人民法院的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如果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产清偿相关费用的顺序及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其中相关费用的支付顺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还有剩余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然后报公司登记机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指定清算组的情形下在清算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但人民法院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确保中立的地位。
六、破产
一种是,清算组在一番操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通常说的“资不抵债”,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项移交至人民法院。另外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至于破产具体的申请和受理及相关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实施,待专门学习和研究,此处不再展开。
最后,危机者,有危有机,善谋者,抓住机会顺势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