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20:52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明显得到了改善,但是有些地方仍然存在严重的立案难问题,那么遇到法院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登记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应当立案,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其次了解一下立案的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当事人提交材料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场能够确定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二是当场不能判定的,要接收起诉状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不接收材料也不出立案裁定的。所以,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如何应对不立案,不出裁定,不接收材料等问题?
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向检查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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