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1:29:11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影响巨大,且犯罪率居高不下。民营企业应当正确认识涉税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巨大的作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牟利(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必要条件。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中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致国家税款于的流失风险之中。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的具体行为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行为包括:无货虚开和数额不实的虚开两种情形。无货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数额不实虚开是指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为他人、为自己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中,行为人是自行实施相应的具体开票和接受开票行为。在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中,行为人其实是一种介绍和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目前参照适用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即税额五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税额五十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税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就是数额巨大的标准。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有人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就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但目前来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或不会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