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4:45:09来源:法律常识
多年前,笔者曾在某地方办理过一起受贿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年届七旬,并伴有多项疾病需要治疗。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条件,曾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并向公检法多个部门提交过书面申请,但均被以“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刑期可能三年以上”等理由被驳回。
虽然代理了很多起刑事辩护案件,但是能够申请取保候审的案件屈指可数,尽管绞尽脑汁,无奈和失落常常占据心头。
笔者曾看到一篇统计,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我觉得从自身办案经过和身边同行的反映来说,63.3%已经很乐观了。
这几年,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对民营企业家“慎捕慎诉,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推出来,而并没有修改法律,为什么呢?
总结下来,问题症结均不是简单的所谓立法问题,还有理念问题和执行问题,社会危险性被抽象化而不具体化,为了办案便利或者为了避免承担潜在责任而不予取保,而且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落实,笔者也相信取保候审率低的状况将会不断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