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4:05:02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张三诉郑州一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法庭调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所受伤害花费巨大,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费用。
事情经过:2017年7月31日,原告在兴兴广场项目2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从29层楼跌入26层底部。当天原告由急救车护送入郑大一附院郑东院区进行治疗,经诊断:多发性损伤、小肠多处破裂、右侧额叶脑出血、右侧颞部多发粉碎性骨折、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颌面部多发粉碎性骨折伴右侧视神经损伤、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右侧髂骨翼骨折、右肺挫裂伤等,进行小肠切除术、小肠造瘘术等。
为治疗原告病情、抢救生命,花费医疗费用五、六十万,住院治疗期间一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宋宋垫付三十多万元,相应的医疗票据由其保存,一三公司代理人陈述上述事实,原告代理人在询问后予以认可,双方对此无争议,且该三十多万元费用与原告主张的102355.22元医疗费中扣除65000元(庭审时,一三公司陈述该十万医疗费,其已支付六、七万,原告认可)后的医疗费用不具有关联性,双方对前述事实是无争议的。
二、原告与被告间系劳务关系,所受伤害系提供劳务时所产生,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是在兴兴广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河南一一置业有限公司系兴兴广场项目的发包人,被告河南一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一三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人,原告与被告一三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有原告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郑州市中心急救中心派车单及被告一三公司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一一公司、一二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充分证明了原告与一三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也证明了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实。
三、所列的各被告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领班高兴的带领下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有相关的合同,但是原告在领班高兴的带领下为兴兴广场项目提供劳务,一三公司系该项目劳务分包人,双方为劳务关系。一三公司没有对雇佣的员工进行安全建筑施工培训、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因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一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于理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医疗费:37355.22元。原告因受伤先后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31日-9月13日,及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3日),支付五、六十万元,被告垫付三十余万元(相应票据由其保存),尚有部分医疗费用未完全垫付,原告举证的102355.22元票据,扣除双方认可的65000元为37355.22元。
其他赔偿费用,请法庭根据事实依法、酌情予以确认,详见赔偿清单。
五、原告保留对被告就后续治疗费用的追诉权利。
因原告伤势未全逾,且此次事故引发癫痫,仍需继续治疗,对后期的治疗费,原告保留对被告的追诉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双方对医疗费垫付事实无争议,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振兴
2019年3月21日
赔偿清单
医疗费:102827.67元 有医疗费票据为证
误工费:22376.5元。建筑业为44753元/年,误工期6个月
护理费:36848/12*3月*2人=18424元。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6848元/年,护理期限3个月。
营养费:30*30*4月=3600元。营养期限4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71天=3550元。2017年7月31日-9月13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3日,两个共44+27=71天。
伤残赔偿金:29557.86元/年*20×〈20%+2%+3%〉=147789.3元.
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处伤残)
交通费:500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18-10)/2×9212元/年=36848元
共计: 元。
2019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布
2019年2月12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2019年度:
1、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
2、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989.15元
3、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
4、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92.01元
5、河南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3.54元
6、河南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1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