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3:39:11来源:法律常识
9月15日凌晨,黑龙江省绥化市网络管理执法部门连夜发布辟谣文章:肇东市未发生网传“小孩打奶奶”事件,请广大网民提高警惕,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9月12日以来,一段长约3分钟的“孙子打奶奶”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视频内容是真是假?拍摄于什么时间?“被打的奶奶”身体状况如何?这些问题无不牵动人心。
视频传播期间,有网友指出,从视频中人物对话口音判断,视频中的人物讲的是东北话。还有网友称,视频中的事件发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某地。
网传内容是否属实?9月14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向绥化市肇东市委宣传部做了求证。
“这不是肇东发生的事情。”9月14日下午,肇东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网传视频他们也看到了,这两天,已经有几拨人咨询他视频内容是否发生于肇东。
“说这件事发生在肇东完全是造谣,这根本不是肇东的事。”肇东市委宣传部该工作人员称,关注到相关内容后,他们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网信部门核实了解,证实此事并非肇东发生的事情。
当天下午,绥化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亦称,没听说过此事。
9月15日凌时14分,绥化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当地网络管理执法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绥化|辟谣 肇东市未发生网传“小孩打奶奶”事件!》一文。文章指出:近日,一段关于“小孩打奶奶”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有网民传言该事件发生在肇东市。同时,我中心接到网民举报和电话询问事件真实性。
经多部门调查核实,此事件不是肇东市发生的,网络传言内容不实。请广大网民提高警惕,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绥化相关部门及时就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辟谣,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网友“风清气正”称:绥化官方及时就此事解答网友疑惑,为绥化网管部门点赞。”
也有网友提出,绥化相关部门辟谣只是指出,此事并未发生在肇东,但究竟是否存在,发生在哪里?到底是有人恶作剧,还是“奶奶真被勒死了”?希望相关方面尽快查明真相,给公众一个清晰的交代,希望“被打奶奶安好”。
还有网友指出,不管网传视频反映的内容是否是事实,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引人关注,希望律师予以解答。比如网络传播谣言要承担什么责任;视频若系人为导演,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视频反映的若是事实,相关人员又该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就网友关注的这些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信息传播速度也飞快。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等不当言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还极易误导社会公众,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贾育厅称,关于网传“小孩打奶奶”视频,绥化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已经发布辟谣声明。如果此视频确系有人导演,虚构捏造,哗众取宠,则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一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二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还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贾育厅称,在本案中,如网传“小孩打奶奶”视频最终被核实系有人导演,虚构捏造,恶意在网络传播的,因该视频转发数量、评论数量大,传播范围广,影响极为深远,且对相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故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外,此事对视频中对应的相关人员也造成了民事侵权,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若人为摆拍此类暴力视频、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若该摆拍造成严重后果,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若视频属于摆拍,拍摄者为了获取流量,违反公序良俗,捏造虚假内容上传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付建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视频反映内容属实,涉案小孩、拍摄者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将承担什么责任?
付建指出,若视频属实,涉案未成年人若已满十二周岁,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若造成死亡后果,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若拍摄者无法定救助义务,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拍摄者对当事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义务,则应当承担对老人的侵权责任。”
付建称,该视频无论内容真假,都令人深思:一是需要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规范低俗短视频内容的传播;二是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积极发挥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措施,学校和家长也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他称,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对事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尚未健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和感化为主,同时也需要进行适当的惩罚。“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更多需要依靠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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