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2:33:12来源:法律常识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7-12 15: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汴税二稽处[2021]41号
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41G84)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7月向河南**律师事务所、贵州**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485436.90元,税额合计14563.1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其经营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485436.90元,税额合计14563.1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决定按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