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3:25:35来源:法律常识
林律师作为有强大医学背景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理了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案件,既包括代理患方,也包括代理医方,绝大部分都为当事人获得良好的结果。下面林律师根据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给大家提供一些打赢医疗纠纷官司的技巧。
一、重视医疗损害。
1.很多人认为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产生医疗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林律师见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医院护士输错药后,没有造成患者任何损害,但是在患方的极力维权下,医院赔了不少钱。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那需要赔偿吗?根据《侵权责任法》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没有造成医疗损害。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理解:医院不是错了吗?那林律师也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医院错了,你要医院赔什么损失呢?也就是说没有医疗损害,就没有赔偿依据,也就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很多医院因为一些没有产生医疗损害的低级错误赔了冤枉钱。
2.医疗损害还有另外一个概念,即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医疗上的损害,这在实践中很重要。
例如患者因为摔伤粉碎性骨折至医院就诊,但是因为药物副反应导致肝脏损害,医院没有事前告知相关药物的风险利弊,其后经过治疗肝脏功能恢复,但是因为粉碎性骨折患者遗留10级伤残。这个案例中医院有过错,过错在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如果患者以10级伤残为医疗损害要求医院赔偿,那这个官司会败诉,因为10级伤残并不是医疗损害,而是摔伤后不可避免的损害。如果患者想赢这个官司,应当以肝脏损害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为医疗损害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视因果关系。
同样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产生医疗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损害必须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一个肾功能不全的病人,医院使用了引起肾功能损害加重的药物,导致肌酐较入院上升30%,但后面患者又因肺部感染使用抗生素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患者使用该抗生素有指征、没有禁忌症,医院在发生过敏性休克抢救及时,医院除存在前述使用了导致肾功能损害加重的药物的过错外,无其他过错。那这个案例中,医院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医院是不需要赔偿的。我们分析一下,医院有医疗过错:使用了导致肾功能损害加重的药物,患者有医疗损害:肾功能损害、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患者的最终医疗损害是过敏性休克死亡,问题的关键是医院使用使用了导致肾功能损害加重的药物的医疗过错与过敏性休克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所以医院无需赔偿。
三、权衡诉讼成本(赔偿)。
1.作为医方来说,增加患方的诉讼成本是最好的赢得医疗纠纷案的途径,这个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因为医疗纠纷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耗时耗费都很多,患方会在权衡利弊后撤诉或者放弃司法程序。很多医院安全办深谙这个道理,但实践中却有点过头了,他们已经形成了潜意识无法更改的观点——让患者不闹或者走司法程序,就是安全办调解的胜利,但很多最终通过诉讼方式赔偿患方的比调解时患方要求的赔偿要多得多,林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败诉。所以林律师建议医院在遇到医疗纠纷索赔要求后,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估算一下初步的合理赔偿,以此制定解决纠纷方案:“拖”字诀增加时间成本没错,但最终把患方引向司法程序不一定正确。
2.患方要权衡时间成本。很多患方维权者不愿意走司法程序,认为打官司耗时又不一定赢,还要出律师费、鉴定费,但是他们不知道协商调解更耗时,正如前面所述,医方深谙增加患方时间成本的道理,几乎没有哪一个医疗机构在没有足够压力之下会很爽快地赔钱,力量单薄的维权者往往数年才能获得极少的赔偿,甚至最终毫无所获。林律师在这里就不介绍医院“拖”字诀的方式方法了,总之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3.患方应当估算维权收益。很多患方维权者不知道估算打官司能赔多少钱,也不了解医疗纠纷的潜规则——只要能鉴定,绝大部分司法鉴定结论都会鉴定出医疗过错——因为医疗过程不可能完美。林律师告诉大家,只要以轻微责任的10%计算的赔偿不低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这个官司就不会赔本,但当100%的责任赔偿款低于5万,这个官司几乎没有收益,即使和医院调解过程中医方一分钱都不赔,林律师也不建议打官司。
四、重视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案由患方举证,对于患方来说,这是一个比较难完成的工作,患方大多无法指出医方过错的具体所在,更无法提出医方过错的依据,患方还存在一个天然的劣势,医疗行为进行的时候,很难有机会去固定证据,而且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方已对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完善”。患方应当在怀疑存在医疗过错时,准备进行维权前立即固定证据——封存复印病历(包括完整病历、在架病历、电子病历),这是医疗纠纷案件患方应当做的第一件事情,如果这件事情未做好,整个维权过程将非常被动。封存复印病历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患者授权的律师至医疗机构管理医患矛盾的部门提出封存复印病历要求即可,一般是医院医务科。当然很多医院会制造各种借口不予封存复印病历,只需亮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封存与复印的条款即可,医疗机构如不配合,录音录像留证,日后可在司法程序中主张医方不提供病历,医方将面临败诉风险。病历封存复印后,如果走司法程序,患方必须进行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因为鉴定结论几乎是患方举证医方有过错的唯一证据,所以妄图不进行鉴定而打赢医疗纠纷案的想法是天方夜谭,少数没有鉴定而赢得官司的案件都是因为医方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如伪造病历导致鉴定不能。
五、重视尸检问题。
1.作为医方来说,建议患方尸检是必须要做到的告知义务,否则会面临一定意义的败诉。首先,建议患方尸检,会给患方增加诉讼成本或因患方不愿意尸检而放弃维权;其次,尸检查明死因后往往会使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消除而放弃维权;最后,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有告知患方尸检相关事宜的义务,否则因此导致鉴定不能,医方将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不利后果。
2.对于患方来说是否尸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不是所有死亡的案例需要进行尸检才能维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选择。
(1)死因不明的病例,尽早行尸检确定死因再进一步维权。
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般医方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向卫健委申请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
(2)对于死亡明确的案例,尸检非必须程序。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六、委托医疗纠纷专业领域律师代理。
林律师遇到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错误地判断己方态势,特别是患方,花费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维权,却不知医方过错很小,赔偿很少;而有不少医方不知道己方有可能在诉讼程序方面处于不利位置,例如因篡改病历导致鉴定不能,例如因未建议尸检导致举证责任己方承担,例如未保留有疑问的药品、耗材导致举证不能,等等,这些都是容易导致完败的情形却浑然不知。医学背景出身的专业律师会在接触案件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估算出责任比例、计算出初步的赔偿金额。更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可根据对案情及医患双方的了解,可拟定更好的维权方式。林律师接待过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咨询,医方没有明显过错的,患方受普通思维影响而积极维权,或医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是否侵权的因果关系不明了,而对患方又过多让步;医方过错明显的,患方察觉不到,错过维权机会,而医方也不以为然,最后被判巨额赔偿。
总之,医疗纠纷案复杂而专业要求高,委托专业律师虽然需支付律师费,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赢得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