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9:27:15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受疫情影响难以为继,求助法院后成功调解;劳动者此前工伤致残,滞留湖北无法到庭,经法院在线调解后终拿到赔偿款。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充分利用微信群、“粤公正”小程序等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在减少当事人外出风险的同时,及时高效化解纠纷,2月3日至27日成功调解各类案件共计56宗。
线上高效解纷 助企业度难关
“目前疫情还不明朗,我们无法开展新的项目没有进账,现金流非常紧张,若再收不回之前的项目款项,公司难以为继啊!”春节假期过后,我院横沥法庭专职调解员周小匀接到了深圳某园林工程公司打来的“求助”电话。
年前,该公司到横沥法庭起诉,称他们此前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项目的园林施工工程,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2年,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即需支付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但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方却一直以公司经营困难、没有流动资金为由拖延支付,他们多番催讨均无果,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横沥法庭收案后即委派专职调解员与特邀调解员共同对该案进行调解,但房地产公司仍以公司资金紧张、工程款数额不对等等为由拒绝支付。
考虑到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线上调解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调解员坚持不懈地通过微信群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告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从同为企业的角度,提出双方合作已久,希望被告能设身处地地考虑原告的难处,耐心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尽快解决此案。
在此情况下,被告才慢慢“松口”,但表示公司如今的确困难,希望能再给点时间筹措资金。最终,在原告提出愿意放弃利息的基础上,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款项17万余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于4月20日前支付完毕。
在另一起合同纠纷中,广东某环保公司受桥头某公司委托,对其三块土地提供土壤调查服务,其中两块已完成,费用也已支付,剩余一块土地现由于疫情等原因暂无法继续,双方拟终止合同,就余下服务费用支付问题到我院桥头法庭寻求调解。
2月20日,桥头法庭庭长刘桂明通过“粤公正”小程序视频对话方式对该案进行调解,向双方阐明若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协商按现有工作量结算。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桥头某公司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款62100元,双方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现在生意不好做,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迫切希望资金能够回流,感谢法院能满足我们的诉求,及时通过视频方式远程调解,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深圳某园林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千里“连线”调停 解劳动者困境
“你好,我现在还在湖北老家,案件开庭那天怕是赶不回来了。”2月10日,眼看法院传票上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滞留在湖北荆州的王某心急如焚,致电书记员说明情况。
2018年6月,王某在东莞某纺织公司上班时发生事故,导致左小腿压伤及左外踝骨折,之后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治疗结束后,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定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工资、工伤赔偿款等近12万元。但用人单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于2020年1月中旬起诉至法院。桥头法庭受理后定于2月26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王某向书记员表示,他受伤已快两年,本希望案件能尽快开庭,现今受疫情影响,他短期之内无法回到东莞,担心法院会延期审理,自己不知道要何时才能拿到赔偿款,家里本来条件就不好,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您在老家有条件上网吗?我们想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开庭。” 2月17日,刚从抗疫一线回到工作岗位的桥头法庭庭长刘桂明在听到书记员转述后,便第一时间联系王某。
得到肯定答复后,他紧接着又拨通用人单位代理律师的电话,对方得知劳动者的境况后同意在线开庭。刘桂明随后向双方确认案件将如期开庭。
2月26日上午,远在千里之外的王某及在东莞的代理律师同时出现在了桥头法庭网络庭审的视频画面中。双方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材料后,刘桂明针对双方赔偿数额的分歧当庭展开调解。
“在这种特殊时期,大家能通过网络协商解决纠纷实属不易,双方的差距不大,有调解的空间。如果调解不成,一审二审下来,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些花费跟你们赔偿数额的差距比起来,可能还更大……”
在刘桂明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协商一个多小时后终于同意各退一步,用人单位将在3月5日前向王某一次性支付105000元。法院制作调解协议后邮寄双方签字。
2月20日,我院清溪法庭还成功调解了一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原告反映其在清溪某公司工作十余年,现已达退休年龄,但因公司在2013年才为其购买社保,现需确认其与公司此前几年具有劳动关系才能补缴社保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案件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起初坚持认为这是原告自己不同意购买社保导致,不愿提供相关证明确认其入职时间、工作年限等。在此情况下,法庭调解员持续通过微信联系双方,在反复释明法律规定的同时,劝导该公司念在原告兢兢业业工作十余年的份上予以配合,最终促使该纠纷顺利化解。
我院将秉承司法为民理念,通过“云调解”“微庭审”等多种方式促进疫情期间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对于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合同纠纷及涉及欠薪、工伤等劳资纠纷,将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