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3:32:09来源:法律常识
打了别人一拳致其死亡,定什么罪?
因偶发的矛盾,一个人打了别人一拳,别人就倒地死亡了,打人者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该定什么罪名?对此,本文通过一个法院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533号刑事判决书)来进行分析。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
(1)2020年9月9日晚,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36岁)邀请被告人刘恒、张某1、杨某1、刘某等人吃饭并饮酒聊天至次日凌晨。
(2)席间杨某1因琐事与张某1发生口角,持啤酒瓶欲殴打张某1,刘恒等人拦阻,引起杨某1不满。
(3)9月10日1时许,刘恒、王某1多次劝解杨某1离开未果后,王某1为帮杨某1出气,拿起桌子上的陶碗,在杨某1的指使下用陶碗击打刘恒后枕部致头皮挫裂出血,陶碗掉落。
(4)张某1等人遂指责王某1并发生争执,此时刘恒上前用拳头击打王某1左面部,后揪住王某1头发,用双手控制王某1头部向下压,二人倒地致王某1头部撞击地面昏迷,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9月19日死亡。
这个案例中,刘恒因为劝解纠纷,反而遭人伤害,之后才做出反应。一审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恒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些变化:刘恒上前击打王某1左面部一拳,王某1躲避,刘恒以拉衣领、揪头发、搂肩膀方式将王某1拉回,拉扯过程中王某1失去身体控制能力向前倒下头部着地,倒地过程中将刘恒带倒。
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认定刘恒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理由有:
(1)仅以拳头徒手击打王某1面部一次,拉扯中王某1摔倒后刘恒亦未再行攻击。综合来看,其主观上系出于造成对方身体一时疼痛以教训出气的目的,并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组织机能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属于手段相对克制的一般殴打行为,而不是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故意伤害行为。
(2)刘恒应当预见到对已经酒醉、身体防护能力下降的王某1实施殴打或发生厮打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疏忽了对危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实施了用拳头击打王某1及拉衣领、揪头发等行为,进而导致拉扯中王某1摔倒头部着地诱发死亡,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3)在刘恒打击王某1一拳之后,王某1稍作抵抗即失去身体控制能力进而摔倒头部着地,整个过程迅速、连续,且击打面部与摔倒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伴随性,应当认定刘恒的击打行为对王某1的死亡存在明显的原因力。因此,鉴定意见认为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诱发死亡也符合客观情况,刘恒的过失行为与王某1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可见,不能仅仅以后果来定罪,还要立足于行为本身作出定性。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应当是至少能造成轻伤结果以上的行为。打别人一拳,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还是一般的伤害行为,要根据特定情况来认定。有的人力度比较大,向脸部打一拳就可能导致轻伤结果;有的人力度较小,只是造成别人疼痛,不会造成轻伤结果,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伤害行为。
有的人也会辩解这属于意外事件,因为自己无法预见这一拳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行为人到底能不能预见后果,不能只看个人的辩解,一方面需要看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以及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参考一定的标准来进行确定,比如,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遇见到结果发生。
对于拉扯导致有特殊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件,一方面,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抓扯,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暴力的,由于难以认定行为具有伤害性质、行为人伤害故意,另一方面,又由于难以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是邻居也未必能预见),只能认定属于意外事件。(参见陈洪兵:《办理故意伤害罪案件要领——以17个判例为视角》)
作者:黎智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承办全国各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