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47: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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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受害人已逾60岁
是否支持其误工费?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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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65周岁) 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颧弓骨折等。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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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王某已逾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王某则称自身属于农村工匠大工工种,其作为农村建筑技术人员, 常年从事农村建筑,该劳务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另外,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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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王某提交的村委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王某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王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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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不应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王某,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劳动能力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转自:山东高法、临沭法院
来源: 中国普法
两电动车发生事故后各自撤离,当事人回家后发现受伤,事后报警还能找到责任人吗?
12月23日,淮北一大队收到一面“破案神速,秉公执法”的锦旗。12月19日中午,古城路洪山路路口,周某骑电动车超车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杜老太太发生剐蹭事故,杜老太太摔倒,当时没当回事,各自离开现场。事后杜老太去医院检查发现因事故造成脚踝骨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报警处理。交警一大队接警后立刻通过视频排查联系上周某,经调解,周某赔偿了杜老太太医药费。杜老太对事故办案民警公正执法,耐心调解表示感激。
(付玲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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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李庆 通讯员张灵
自己骑摩托车好心带朋友一脚,没想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朋友受伤。转过头来,朋友要求自己赔偿损失,男子方某觉得很冤枉,十分不解为何自己做好事结果还要赔钱。近日,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协调沟通,方某与好友董某握手言和。
好心载好友一程,结果路上翻车了
董某与方某是好朋友,去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两人聚餐后回家。由于董某无交通工具,方某主动提出带董某回家。
月黑风高,天气阴冷,方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武昌友谊大道路段行驶时,一不小心摩托车右侧倒地,致使董某受伤,送医检查发现,董某右侧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方某的车辆也受损了。经交警认定,方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出院后,董某要求方某对其进行赔偿,方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矛盾,经反复协商未果,武昌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一次好意带人却变成了一场交通事故,还要赔钱,方某心里十分憋屈。
事发后,董某孤身一人在汉,当时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他不仅在医院住了半个月后才做手术,而且身边没有家人照料,除了方某隔三差五来看望,自己多半是形单影只,身体与心理都经受了不小的打击。董某治愈后,身体上的伤虽然好了,心理仍然有些怨气。
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员打开双方心结
调解员廖燕慧介入后,认为首先要打开双方的心结。“两人都是90后,本来关系很不错,但都有些小脾气。”廖燕慧说,她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开导双方。
她先与董某进行交谈,董某称,事故发生后,方某承诺要去医院照顾他,但住院期间他去得较少。“在等待手术的那些天,我一个人面对病痛,还要忍受着无人照顾的冷清,心里非常难受,食不下咽,寝不安席。”
廖燕慧分析,相比身体上的痛苦和费用上的赔偿,董某不满的态度,更多来源于埋怨朋友在其住院期间不讲情义,没有尽到照料的责任。面对董某的心结,廖燕慧先是说服方某向董某表达歉意,方某本对董某怀有朋友情谊,向董某诚恳地道歉后,董某的态度明显缓和下来,调解得以顺利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廖燕慧发现方某年纪较轻,缺乏承担赔偿的经济实力,她又试着说服董某“适当退步”。
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仍需保证他人安全
“你热心送他回家,却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受伤,这属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而非义务帮工。”廖燕慧向方某及其家人展开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她说,双方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好意载人的责任承担,做出明确界定,“你的好意只是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廖燕慧认为,方某在帮助朋友的过程中即使无偿,但仍负有保障朋友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不能因免费搭乘而置董某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她告诉方某,在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仍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规则,由机动车一方对搭乘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她告诉方某,根据责任认定,方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因此应承担董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促两人言和,一对朋友重归于好
根据相关法规,方某应赔偿董某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且至调解时段,董某走路还有些颠簸。廖燕慧说,此外,董某还欠着医院治疗费用,已支付的医药费中,方某也只承担一部分,董某要求的赔偿并不无理。
廖燕慧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方某及其家人的认同,方某当即就承诺一定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
“两人毕竟是朋友,出了事故也不是方某所愿,”廖燕慧又趁热打铁做起董某的工作,“你们虽然有不愉快,但方某也真诚地表示了歉意,在尽最大的努力弥补你。”董某也表示,往日情谊情分仍在,他愿意对赔偿金额做出让步。
经过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赔偿4万元后,一对朋友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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