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律师,从实刑到缓刑,看卓安律师团队是如何辩护的?

时间:2022-10-25 10:43:05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胡羽律师、李思雨


01.偷盗只源自一个赌气决定


本案的当事人H某,原本有着令人生羡的高薪工作和幸福生活。

H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管理着公司对成都某片区的金融业务。因管理业绩突出,每年的公司表彰上,都可见他的身影。

后经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后,原本的下属L某某荣升为与H某同级别的部门经理,并接替了H某位于片区的金融业务,H某则被调至管理公司一效益不太好的片区。

H某接手该片区后,因片区市场份额早已被同行瓜分,任凭自己如何努力,依然无法使得该区经济效益变好。他也因该片区业绩不佳,薪资收入锐减,每日郁郁不得志。

事发当日是一个周末日,H某顺路到公司拿走自己的私人物品后,发现 L某某的工位抽屉并未上锁,想着之前帮L某某垫付公司业务资金后,L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H某便临时起意将L某某抽屉中与垫付业务款等同价位的金融产品拿走,并挂在“闲鱼”APP上售卖。

也正是这个错误“赌气决定”,令H某日后身陷囹圄。

受害人L某某发现物品被盗后随即报了警,并通过公司监控确定了偷盗者H某,H某被当场在公司抓获。

随后,H某妻子找到并聘请卓安团队胡羽律师、李思雨律师作为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三阶段的辩护人。


02.会见难—积极沟通后的柳暗花明


接案后,我们面临着最棘手的问题,便是会见难。

由于我们介入时,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时,距离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已不足4天。

而会见需排队,我们始终无法见到当事人了解案情,也无法及时开展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的沟通工作,法律文书写作亦一度停滞。

我和另一位律师紧急商议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与办案机关以及关押的看守所多方沟通,阐明会见的紧急性,并合法合规表达会见诉求;

其次,在未顺利会见前,采取先与承办警官了解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初步的电话沟通,并表达不予批捕的初步辩护意见。

经积极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我们赶在批捕期限截至前会见到了H某,了解了主要的案件事实与其具体情况,并随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换了意见,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

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决定对H某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3.二次谅解—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经前期会见了解到,当事人有退赃并期盼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愿。

且经律师团队研判,我们认为结合本案情节、金额及H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请求判缓甚至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存在较大难度。

此时要使得本案能够从轻处理,重要的是取得被害人 L某某的谅解。不同于一般刑事谅解由被害人主导沟通的情形,本案的刑事谅解的主要沟通对象变成了被害人的所在公司

第一次与公司接触沟通时,当事人H某正处于羁押状态,公司较强硬的态度和被害人被弱化的话语权使得此次沟通并不顺畅。

H某取保后,我们经过多次会见H某,查阅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总结初次沟通的失败经验后,再次与公司展开了沟通工作。我们就公司关心和担忧的问题给予回应,积极赔礼道歉,把握本次沟通节奏,最终取得了被害人L某某的谅解

当事人自取得谅解后,便再未接触过L某某。

然而,戏剧化的转折出现在取得第一次谅解后的一个月后。H某突然接到L某某的电话,被告知要撤回谅解,退回赔偿金,但电话中并未向H某告知撤回谅解的原因。

得知情况发生后,我们通过会见H某发现此次撤回谅解主要是由公司主导,并且公司可能因为业务上的事情误会了H某,便制定了如下沟通策略:

第一,巧妙回避公司的强势,寻求单独与被害人沟通的机会,解释误会,真诚表达歉意。由于最终出具谅解书的人始终是被害人,因此不能完全忽略弱话语权的被害人;

第二,与公司做主导作用的负责人协商直接沟通,并绕开前几次沟通中对接的沟通人员。在与公司沟通过程中,由于对接人处于中介的位置,可能并无法保证其能准确、精炼地传递我方观点,导致变成无效沟通;

第三,把握沟通节奏,直面问题,澄清误会,再次表达自己的歉意和态度。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我们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第二次谅解书,一场漫长的谅解拉锯战落下帷幕。


04.善用自述书—控辩双方认罪协商下的峰回路转


第二次取得谅解书后,案件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随即将取得的谅解书交到检察官手上,并与其进行了第一次沟通。

但在初次沟通中,检察官认为由于被害人存在反复出具谅解书的情形,无法确认谅解书的取得均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条件下取得,也无法保证H某是否存在干扰、威胁、强迫被害人的行为,因此给出拘役六个月的实刑的量刑建议

鉴于此,我们二位辩护律师决定让H某以自述书的形式,将两次取得谅解的前因后果以及H某的认罪态度文字的形式展现给检察官。同时我们经过查阅案件材料、检索类案量刑,也发现了如下问题:

第一,被害人其所述的打击报复行为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补强,无法证实H某在此期间有实施过上述行为;

第二,通过被害人的陈述恰巧可以证实,在签订《谅解书》时被害人并未受到H某的胁迫、干扰、恐吓,系其自愿状态下签署。

在第二次控辩双方沟通中,我们将准备好的法律意见、类案检索、H某的自述情况说明交与检察官,并口头再次阐述我方的观点。

此次沟通后,检察官态度变得缓和,并会考虑是否变更量刑建议。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将H某从原本的实刑变更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随后法院审理了本案并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H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后话.


为什么要让当事人出具一份自述书?

潘金贵老师曾在关于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讲座中提到,即使是普通刑事案件,也要重视亲笔供词与亲笔证言的收集。

自述书作为辅助工具,实际上有点类似于亲笔供词。

一方面,笔录证据中,当事人视角不可避免存在偏差,加之通常侦查中的侦查人员存在的入罪思维,我们并无法得知事件的全貌。

另一方面,自述情况说明也是对笔录的补强,犯罪嫌疑人在做讯问笔录时由于当时所处的高压环境,并无法将对自己有利的供述完全反映在笔录中,当然也不排除侦查机关部分遗漏记录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

因此,自述情况说明作为对笔录的补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影响检察官、法官的内心心证。

一个冲动的念头、赌气的决定,随之需要面临的却是刑事犯罪的制裁。

在面临会见压力与沟通的办案过程之中,我们一方面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与结合本案情节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请求检察院从轻处理;一方面亦在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明,让当事人明白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和其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后果。

在反复谅解的拉锯战中,也许错失了最为理想结果——即不起诉的机会。但经及时调整辩护方案,从而将检察院的实刑量刑建议变更为缓刑量刑建议,从而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辩护的价值。


作者简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川内首家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为超10万名客户提供过刑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找专业的刑辩律师,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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