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婬罪找律师,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时间:2022-12-21 03:47:5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是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涉及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分。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刑终880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法院认定,陈某等人共同投资黄金会KTV,并由陈某等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组织多名陪侍小姐与到场客人进行卖淫嫖娼的模式,吸引客人到黄金会KTV消费,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苟某任职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黄金会KTV及下设部门的日常工作,召开会议,招聘妈咪(商务总监、商务助理)入职。刘某任职商务部经理,负责管理商务部及其下属妈咪,召开会议,向苟某汇报工作。魏某任职商务部主管,协助刘某管理妈咪和小姐(商务员),对小姐上班情况进行考勤等。

为了便于管理,黄金会KTV将妈咪分为八组,宋某等人任商务总监,李某等人商务助理。商务总监和助理职能基本相当,均负责拉客源给客人订KTV包间,客人到场后,安排自己名下或其他妈咪名下的小姐到包间给客人挑选坐台,向客人介绍或暗示小姐可以出钟卖淫。

为逃避执法检查,黄金会KTV安排保安人员在执法机关过来检查时,启动警报装置,然后小姐就会经最近的消防通道离开。麦某任黄金会KTV保安部主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卢某系财务主管,负责管理财务人员,监管黄金会KTV的账目。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苟某、刘某、魏某、宋某李某等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陈某是主犯,苟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麦某、卢某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律师评析

帮助犯,是实行犯的对称。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人,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协助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根据帮助犯的定义,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没有直接实施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而是向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人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行为。《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其中黄金会KTV的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妈咪等直接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管账人、安保人员因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无直接管理、控制关系,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法院(详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4419号刑事判决书)也指出,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各被告人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的关系。凡参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的,或者参与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的,均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无直接管理、控制关系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刑终535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裁判思路也有体现,

法院认定,周某先后开设多个卖淫窝点,并雇佣杨某等人员对卖淫窝点进行管理,组织莫某等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周某负责对上述卖淫窝点全面管理;杨某等人在各窝点担任管理人员,负责招揽嫖客、带客、收取嫖资、打扫卫生、登记卖淫女服务次数及价格、处理卖淫女与嫖客纠纷、偶尔分发提成给卖淫女等;陈某负责该团伙“外单”卖淫服务,将卖淫女运送至嫖客指定处所进行性交易。
法院认为,周某、杨某等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等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陈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

相关文章:

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管理卖淫人员一定是定组织卖淫罪吗?

如果您有关于“刑事辩护”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邓世运律师进一步交流或探讨。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打官司 债权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找律师可靠吗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