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5:06:26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我的顾问单位很多是事业单位,所以特别关心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有关的案件,每年给事业单位普法时需要讲讲这方面的案例,也给事业编制的员工和领导提个醒,要注意相关方面的问题解决方法。今天讲的这个案例,是关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判断,以及法律怎么适用,谁先谁后。对于这点其实很多专业人士也不是很清楚,所以今天案例里的仲裁、一审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都是错的,还好二审将这些错误都纠正了。
【案件概括】
2010年3月11日杜杜与某大学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大学向杜杜提供住房补贴16万元,科研启动基金8万元,杜杜为某大学服务年限为八年,如果服务年限不够则按比例退还上述款项并承担退回款项同等数额的违约金。某大学向杜杜支付了住房补贴,科研启动基金是以项目费用的方式拨付的。2010年6月,杜杜到某大学处工作。
2013年1月18日杜杜与某大学签订《自费出国(境)进修协议书》,协议约定杜杜出国进修返校后服务年限为三至八年,若与学校签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另外,某大学于2010年6月到杜杜处工作,杜杜未依法为某大学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家庭原因,杜杜于2015年7月29日向某大学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某大学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
后,杜杜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争议,仲裁委裁决:一、某大学为杜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转移人事档案手续;二、某大学退还杜杜的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三、某大学支付杜杜经济补偿金44279.68元;四、某大学为杜杜补缴2010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五、杜杜向某大学支付赔偿金30000元。裁决后某大学及杜杜均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杜杜是某大学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7月杜杜向某大学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某大学签收了该邮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因此判决:一、解除杜杜与某大学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某大学为杜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转移杜杜人事档案手续;三、某大学退还杜杜的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四、某大学支付杜杜经济补偿金44279.68元;五、杜杜退还某大学住房补贴50000元;六、驳回某大学与杜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又都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杜杜生产,并在二审时提交了三份新证据:1、出生证明、出院证,医药费票据11张共计2766元,证明杜杜已经生育,某大学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以及180天的生育津贴。2、案外人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杜杜已经在2015年8月份与该公司达成了就业协议,某公司愿意给杜杜发的年薪24万元,但是因某大学扣押我的相关证据,不转移档案手续导致的经济损失48305.1元。3、杜杜邮寄给某大学领导的项目结余经费申请书,证明某大学应该将剩余的科研经费让杜杜继续使用。
【分析判断】
案件进入到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之间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双方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一、双方之间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首先,某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6月,杜杜到某大学工作,2010年9月初聘讲师,2013年4月被聘为副教授,杜杜属于某大学的正式在编人员,其与大学之间应属于人事关系,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只有在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劳动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杜杜各项请求
某大学系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正式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有特殊政策规定。虽然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起点是2014年10月份,但直至本案二审辩论终结前,该项政策并未具体落实。因此,杜杜以某大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系杜杜单方提出终止协议,其要求某大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某大学应当退还杜杜的博士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杜杜的该项请求应当以支持。
由于某大学认可双方的人事关系已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给杜杜办理离职手续,造成杜杜无法再次就业,给杜杜造成一定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杜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44279.68元,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上诉请求中超出仲裁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杜杜于2015年12月生育,但其与某大学的人事关系已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其要求某大学为其报销相关生育费用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杜杜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以及办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移手续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审理。
三、关于某大学的各项请求
依据杜杜与某大学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出国(境)进修协议书,杜杜在某大学的服务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1年,但其工作5年即提出辞职要求,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退还其领取的住房补贴及科研启动金。具体数额为:(16万元+8万元)÷11年×6年=13.09万元。
某大学要求杜杜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请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当支持。某大学并未举证证明其给杜杜支出何种培训费用及具体数额,因此其要求杜杜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最终二审判决:一、确认杜杜与某大学之间人事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二、某大学为杜杜出具解除人事关系的证明并转移杜杜人事档案手续;三、某大学退还杜杜的博士毕业证与学位证;四、杜杜退还某大学住房补贴及科研启动金13.09万元;六、某大学赔偿杜杜就业损失44279.68元;七、驳回杜杜的其他请求;八、驳回某大学的其他请求。
【总结】
这个案子本来仲裁裁决与一审判决都对杜杜非常有利,全都裁决、判决某大学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然而因为仲裁与一审都没有正确认识到某大学的事业单位性质以及它是以政府拨款方式进行经营,区别与一般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对于相关社保缴纳方面的政策都不了解,作出了完全错误的裁判。
杜杜也够倒霉的,从仲裁到一审、二审,越赔越多。按照仲裁裁决,她可以获得14279.68元(扣除返还给某大学的)以及某大学补缴社保5年社保和滞纳金。按照一审判决,她需要向某大学支付5720.32元。到了二审,全线翻盘,她得倒贴给某大学86620.32元。
你说这么专业的知识连仲裁员、法官都不知道,更何况一般的工作人员?一直都说劳动争议是相当复杂的一个板块,很多人一直都不相信,今天这个案例出来可见一斑了吧?劳动争议是政策性相当的强,如果员工不想请律师的,那就一定要多看看案例,多学点相关政策,法律是死的,司法解释、各类政策是活的,什么时候变、变完了怎么运用都要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