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5:46:57来源:法律常识
朴先生:我上个月嫖娼遇到警察扫黄,他们当场就要强制带我回局里,我让警察出示抓我的手续,他们说没有,需要回去补。我昨天听人说,这叫程序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是这样的吗?
朱律师:如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是有可能依法予以撤销的。但是,从您说的这个情况我没有看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您强制带回局里,属于限制您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事后补办手续的。鉴于当时的情况,对于限制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补办手续应当在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具体的详见关联法条,只要公安机关符合这些规定,就不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关联法条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