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交通事故律师找谁好,泰安交通事故律师找谁好找

时间:2022-09-26 05:02: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双胞胎兄弟,共同在位于山东泰安的一家职业院校求学,本来憧憬着将来一起继承家里的中医事业,但哥哥却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而事故就发生在学校一班主任带学生彻夜饮酒唱歌后,醉酒驾驶送一位学生回家的路上。

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他们一家人来到泰安寻求问题解决办法,但事故发生已有10天,学校表示自身没有责任,除了身故学生的火化费之外,其他的赔偿要求均不予理会。

寒假前,“杯具”里的悲剧

哥哥杨某嘉和弟弟杨某铭是山东滨州邹平人,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今年24岁。大专毕业后,二人考入了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泰安分校学习中医专业,希望通过进一步深造,将来可以接着从事家里祖传的中医职业。事发前,兄弟两个都是该校大二的学生,在同一个班就读。

泰安一高校班主任醉驾送学生致2死1重伤 家属:学校的态度令人心寒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弟弟杨某铭的未婚妻张某告诉津云新闻记者,12月19日前后,是学生们陆续离校开始寒假的日子,但杨某嘉、杨某铭哥俩,连同另外三名学生,被班主任周某要求暂时留下,帮着处理一下宿舍和班级的一些事情,之后再离校回家。

张某表示,12月20日晚,周某约杨某嘉、杨某铭兄弟以及王某涵、马某飞和刘某豪等五名同学(除马某飞外其余四人均为学生干部)到泰安市区聚餐并唱歌,其间,周某等人饮酒直到次日凌晨5时许。散场后,王某涵表示当天上午家里分房抓阄,打算回宿舍睡到8点,再回泰安市宁阳县的家中忙抓阄分房的事。不过,当时班主任周某却执意要驾车送王某涵回家,并让杨某嘉陪同前去。随后,周某驾车带二人赶往宁阳,杨某铭等其他三名同学返回学校宿舍。

“从泰安到宁阳一个多小时的车程吧,当时两个人(被送的王某涵和陪同的杨某嘉)都是不情愿的!”张某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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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嘉生前照片

据了解,周某驾车行至肥城安驾庄镇双村路段时,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同一辆拉货的半挂车碰撞,周某本人及陪同前去的杨某嘉当场死亡,王某涵重伤被送进当地医院,至今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家属:学校的态度令人心寒

一份由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0年12月21日6时许,周某醉酒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同一辆半挂车相撞肇事,酿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事故。

警方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周某驾车事故发生前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警方还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嘉、王某涵和半挂车驾驶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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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连日来,家属来到学校和泰安市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的办法,但事发至今已有10日,校方并未拿出积极的态度。

弟弟杨某铭的未婚妻张某告诉记者,校方一开始让他们提诉求,但后来却对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没法谈”,顶多出遗体火化的费用,“学校说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说我们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张某表示。

记者从家属处获悉,目前他们的诉求,也并不主张由学校负全部责任,而只是应承担主要责任,毕竟事故发生在上学期间,杨某嘉等人还没有离校。弟弟杨某铭的未婚妻张某表示,“本来兄弟两个打算21日就回家的,没想到却在21日早上出事了。”

关于学校留下几人处理杂务,晚几天离校的说法,当时参与聚会、当天早上返回宿舍的另一名同学也予以了证实。

“打小这兄弟两个就是形影不离,没想到哥哥出了这事,他(弟弟)现在一直陪着母亲,我现在都不敢跟她提这件事。”张某告诉记者。杨某嘉的父亲几年前患过精神方面的疾病,如今在丧子的沉重打击之下,又住进了医院。而杨某嘉的母亲,也因为悲痛哭哑了嗓子,目前杨某铭时刻不离照顾着母亲。

张某告诉记者,自始至终,学校方面都是由一位沈姓校长和家属交涉相关事宜,学校出资方始终未出面,而校方也始终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令他们感到寒心。目前,事情仍处在僵局之中。

律师说法 学校该承担何种责任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官网信息显示,该校前身系创建于1985年的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2001年经教育部授权和山东省政府批准,在原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纳入国家计划内统招,独立颁发学历文凭,是一所以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为办学特色的综合性民办大学。

关于事发经过以及学校将如何回应家属的诉求,记者多次致电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董事长王某一,对方均未接听。

事件中,周某本人当场死亡,而作为管理方,学校是否该对未离校师生的行为有所监管?周某和学生彻夜饮酒娱乐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周某本人也已身故的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咨询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冬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首先非常明确的是当事人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发,同时交管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也已明确,应首先按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确定责任承担。

另外,从法律原则上讲,在一个涉及生命权的案件中,确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本案关键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杨某嘉等人被安排留校晚走是为了学校的利益以及遵从学校的安排,同时当天是否因处理学校事务较晚而进行聚餐,如果能够认定学校作为利益获得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完全因周某醉驾造成死亡而免除学校的责任。

孙冬华表示,周某和几位学生干部外出聚餐唱歌饮酒,且均系成年人,应该对自身行为有完全支配的能力,对可能的后果也应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饮酒驾驶车辆行为,应该知道其违法性及预见到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同饮者应当劝阻且不能乘坐,因没有履行上述行为,则对出现的严重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孙冬华进一步分析,当时学校刚刚放假,学生陆续离校,处于一个介于正常教学和放假之间的模糊时间段。如果能证明留下学生干部晚离校,协助处理学校和班级事务,是学校统一的安排,且有明确清晰的时间规定,那么,学校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或方案,同时对老师的执行行为也应尽到一定的规范和监管责任,而实际上,由于没有相应措施或尽到相关义务,学校也应该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津云新闻记者 陈庆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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