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1:18:24来源:法律常识
杭州建材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女士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289号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
被告:刘先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2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先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先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