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1:24:58来源:法律常识
人生处处有惊喜,也处处有惊吓。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外卖小哥在送餐路上,突然被楼上跳下来的人砸坏了车辆,跳楼的人当场死亡,小哥的车也被砸的不成样子。外卖小哥想找死者家属索赔,但想到人家刚刚遭遇亲人去世的痛苦,不想给别人增添烦恼,只能自己咽下这生活的苦水。
现实生活中,跳楼自杀的情况还是少见的,但是高空抛物砸坏人或物的事情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陈律师在之前居住的小区就遇到过一次类似情况。高某下班回家,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楼下,在车辆停放期间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砸坏。高某一看自己的爱车被砸后的惨状,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却无法查明侵权人。小高遂要求该楼的所有住户对其车辆维修费予以全额补偿,楼里的居民张阿姨主张,其长期生病,爱人在案发时尚在单位,均不满足实施侵害行为的动机和条件,不应承担责任。那么面对这飞来的横祸,小高该向谁来主张赔偿呢?
这个案子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案件。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人人皆知,但是当无法查清加害人时,该如何救济受害人,便成了一道难题。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有法依法,就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补偿的责任范围,应当依照每一个人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警后,仍然无法查明花盆来源于哪家业主,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为了救济受害人,应由可能加害的所有住户来补偿小高的损失。不过,《民法典》第1254条新增了可能的加害人的追偿权以及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张阿姨等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空坠物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你听懂了吗?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