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2:25:23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鄞州法院公布了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浙江一名男子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当地的刘大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大妈按约定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且在陈先生的请求下,双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即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卖出的房子也在拆迁范围内。得知该公告后,陈先生立即联系刘大妈表示,想取消该笔交易,可以全额退款,并要求刘大妈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刘大妈表示,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没有理由退款退房。陈先生遂以情势变更为由,将刘大妈、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鄞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陈先生的请求权基础——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知,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①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②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
对于第一个要件,陈先生所出售的房屋要进行拆迁一事早就在当地流传开来,据多方证实,已经流传好几年,只是官方一直未正式发布通告。正基于此,陈先生在出卖该房屋时,已对拆迁因素进行了考量,所出售的价格并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因此,陈先生显然是知情的。
对于第二个要件,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刘大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在陈先生的请求下于签订合同的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不存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的情形。
综上可知,陈先生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成立,鄞州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回顾本次事件,民商事交易中,出尔反尔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综合考量一切因素,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