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5:41:17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普遍增长,个人或家族对继承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
在婚姻和继承等家事案件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要委托律师,根据我的总结,以下这些类型的案件不用委托律师,很少会有律师接受这些类型的案件的委托:一、情感争议型;二、过高期望型;三、结局明确型;四、心理恐慌型。
一、情感争议型
情感争议型案件争执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情感,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现在继承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这种。这种类型的案件往往就是争论谁对谁错。
律师代理的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没有必要讨论情感争议。在继承案件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小女儿或大女儿照顾老人,将老人养老送终,其他的子女都没有照顾过老人反而指责老人在姐妹家多年受虐待,以至于本来能活10年现在受虐待死了。而实际赡养老人的这一方觉得很苦很累,但是得不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情,然后就此产生争议。不去实际赡养老人的子女反而去指责实际付出的一方,这是经常出现的。
二、过高期望型
过高期望就是指当事人完全不切实际地想获得财产。这种情况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付出的再多,对当事人而言都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举个例子,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平分遗产。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很少得到支持。
有个当事人一直向法院强调自己赡养老人多努力多辛苦,甚至造成了自己流产,对此提交了很多证据,还主张自己要分得70%,不同意和弟弟平分。我们当时就告诉她法院不可能给你多分的,就是一半对一半。法院后来也被她折腾得受不了就给她多判了5%,这真的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的情况了。判决后法官同当事人交流,就是因为考虑到赡养老人给她多判了5%,但这个当事人完全不满意还要上诉,反而是她弟弟只判了45%不上诉。
对于这种过高期望的,即使法官和律师在案件中付出再多,当事人都不会满意的。
三、结局明确型
这种类型的案件体现不出律师代理的价值,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就是代书起诉状、出庭举证,帮忙走程序,其实没有法律争议,就是走个程序拿个结果,代理的价值并不高。
四、心理恐慌型
心理恐慌型的当事人包括钻牛角尖的、心理不大正常的。很多当事人对社会充满了戾气,有个离婚案件,当事人问法官要房产证,法官说等二审结束后给你,他就拿一把刀把法官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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