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1:12:06来源:法律常识
许多被征收人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不了解,特别是农民朋友,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流程,以便于大家参照使用。
一、征收流程
1.土地征收申请、审查:
征收方会对其征收拆迁项目土地进行项目用地申请,由县、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拟定转用方案,并经县、市级以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批准。
2.征地通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3.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用拆迁方案经过依法批准后,由征用拆迁方所在地的县、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实施,并在被征收拆迁所在地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未进行公告的有权拒绝征收拆迁行为并拒绝协议签字。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
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批准后的征收拆迁方案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行政机关根据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最终公告,并听取被征收拆迁人的意见。
8.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指定地点办理征地登记补偿手续。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9.支付补偿安置费
征收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
二、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计算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如果不能够保持被征收拆迁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
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各地区有其具体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