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6:15:4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与新签约的顾问单位老总闲聊,得知其公司往年曾委托律师起诉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来这家公司当年聘请的一名财务人员用老总授权的第三人个人银行账户为公司过账,却在离职后拒不向公司对账并移交账户U盾。后经第三人到银行打印账户交易流水,才发现该账户与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差额特别巨大。这已明显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了。
但公司老总因担心暴露公司其他财务违规问题而投鼠忌器,不愿走刑事控告途径,怕将该财务人员逼到墙角,只愿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讨回钱款。而委托的律师也不知怎么考虑,在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一审中,法官特地将老总约到法院(前期庭审双方均是律师到庭),除当面告知因对方不承认自己保管使用过该账户和U盾,公司所举证据恐难以达到证明标准外,还告知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其撤诉另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九民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均有相关规定。在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向侦查机关移送,还是当事人撤诉后另行向侦查机关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如同本案这样,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宁愿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另行报案,也多不会依职权主动移送案件。而本案原告又恰恰基于难言之隐不便主动提起刑事控告,于是只能承担举证不足的败诉结果(另外,本案因案由选择问题也容易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当时完全可以尝试另一种路径,即向合议庭提交《民事案件移送侦查申请书》,要求法院必须给予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回复,通过这种敦促方式,或许结果会有所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