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0:49: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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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很特殊,其中一个特殊性的表现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有前置程序,如: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之前有一个执行标的异议的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做出之后,相关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到提起诉讼有15天的“起诉期”,这个期限是不可变期限,过了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起诉后撤诉也不能再起诉了。这其实是执行效率的需要,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的必然要求。
一、要求15天内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二、超过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超过15天再起诉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或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后,超过15天才起诉的,因不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符合起诉条件。
2、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208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立案后又撤诉的,不得再起诉,原裁定生效
对于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但是,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有前置程序,原告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则意味着前置程序的执行裁定生效,原告不得再起诉。这也是执行效率的要求。【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附:肖某勋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8日肖某勋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异917号执行裁定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缴诉讼费,2019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冀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肖某勋于2020年1月6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观点【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见,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诉讼,具有特殊性。其中一个特殊性表现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有前置程序,即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相关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到提起诉讼有15天的起诉期,这个15天的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规定。期限过了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2019年5月28日再审申请人肖某勋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异917号执行裁定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缴诉讼费,2019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冀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肖某勋于2020年1月6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肖某勋是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异917号执行裁定的,至肖某勋再次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起诉期限,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肖某勋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