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0:57: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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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海报设计: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倩
咨询人:C小姐
我之前买了广州市某房企的一手楼,交楼日请了验房师,验出不少问题,如瓷砖有空鼓、裂痕,墙面不平整、有裂痕、木地板有烂板等,于是提出等开发商把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再收楼。
但开发商表示,不论业主是否现在收楼,物业费都会在合同上标明的收楼日开始计算(合同上确实有这样的文字)。因此,开发商建议业主先收楼,他们会尽快整改。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如果我真的按开发商的要求收楼,他们之后拖着不整改,业主又该如何追责?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在解决所有问题之前免收物业费?
解答人: 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杨杨律师
一、根据这位读者反映的情况,我个人倾向认为开发商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理由是:读者提到的该商品房存在的问题,可以认定为该商品房的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质量瑕疵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问题,同时也未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因此,建议业主先收楼。当然,对于该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开方商还需承担保修义务。
二、如业主依照开发商的要求收楼,而开发商拖着不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对该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三、结合本案分析,业主不得要求开发商解决所有问题之前免收物业费。理由是:在本案中,由于该房屋只是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不影响开发商向业主交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收楼后,业主就要依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邹丽珍
校对 | 谢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