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2:40:53来源:法律常识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共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机制,推行一种颇具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
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再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刑事合规制度中对涉案企业最具有吸引力的部分。总体说来,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一)检察机关直接监管模式
检察机关直接监管模式是指具有合规意愿的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通过考察, 与符合合规条件的单位达成刑事合规监管协议。涉案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付诸实施。检察机关通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和测评,最终决定对涉案单位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类监管模式是由检察官出任合规专员,合规专员全面参与对企业的合规监管,合规专员完成和企业的合规协议签订、监督考察。合规监管协议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检察机关名义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企业首先全面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企业主动缴纳罚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消除社会不利影响等补救性措施;企业根据自身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可以识别的、主动有效预防刑事犯罪的合规制度;企业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就合规执行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协议考验期以及履约或者违约的法律后果等等
(二)行政部门监管模式
所谓行政部门监管模式,是指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企业涉案的刑事案件中,委托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担任合规监管考察机关。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出具相应的合规考察报告,将考察报告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最终决定是否采取起诉的行动,并据此提出法定刑建议。根据这一监管模式,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担任监管考察机关,涉案企业制定并出具合规建设计划以及接受考察监管的承诺书,并通知考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在考察期间,保持和考察机关的沟通联系,适时掌握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合规建设中的偏差,及时向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三)独立监管人模式
独立监管人模式,是检察机关针对有刑事合规意愿的企业,责令企业在提交刑事合规计划书的基础上在考察期限内聘请独立监管人,由独立监管人监管企业的合规计划开展情况。独立监管人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出具专业的合规考察报告。根据这一模式,检察机关会与专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名录,检察机关在名录中确定最终监管人名单。独立监管人通常会包括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担任。独立监管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精进的专业技能,能够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督促涉案单位尽职履行合规计划。刑事合规监管程序一旦被激活,可以充分尊重涉案企业意愿,由其优先选择独立监管人,但应避免独立监管人和涉案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影响监管报告的中立性。检察机关应与涉案企业充分协商,既包括独立监管人的人选也包括独立监管人的薪资。当然,上述监管协议需要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